YB(T)27(1)-86 20MnSi热轧螺纹钢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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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钢筋混凝土结构用月牙形、直径10~40 mm、20 MnSi低合金结构钢、II级热轧螺纹钢筋。
除本标准规定外,均须执行GB 1499—84《钢筋混凝土用钢筋》国家标准。
1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1.1 月牙形螺纹钢筋的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GB 1499—84的相应规定。
1.2 月牙形钢筋的外形分为螺旋形和人字纹两类,均应符合GB 1499—84的相应规定。
1.3 月牙形钢筋的公称横截面积、公称重量、实际重量与公称重量的偏差,均应符合GB 1499—84的相应规定。
1.4 钢筋的交货长度、弯曲度均应符合GB 1499—84的相应规定。
2 技术要求
2.1.1 钢的牌号和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1的规定。
2.1.2 钢中残余元素铬、镍、铜含量应各不大于0.30%,其总含量应不大于0.60%,供方如能保证可以不进行分析。
2.1.3 钢的化学成分中,C 1/6 Mn≤0.50%,以保证钢筋具有良好的可焊性和疲劳性能。
2.1.4 用氧气转炉冶炼的钢,钢中含氮量应不大于0.008%。供方如能保证可以不进行分析。
2.2 冶炼方法
2.2.1 钢由氧气转炉、电炉或平炉冶炼。
2.2.2 用氧气转炉冶炼的钢,在浇铸成锭(坯)之前,应对钢水进行吹氩(或能保证质量的其他惰性气体)处理。
2.3 交货状态
钢筋以热轧状态交货。
2.4 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
2.4.1 钢筋的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应符合表2的规定。
2.4.2 反弯试验结果,钢筋受弯的部位不得产生断裂。
2.4.3 对用于抗震地区的钢筋,其屈服点应保证在345~465 N/mm2(35~47 kgf/mm2)之间,以及σb/σs大于等于1.25,此种情况钢的牌号表示为20 MnSi—Kz,但需方应在合同中注明。
2.4.4 在保证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符合本标准2.4的条件下,化学成分下限不作为交货条件。
2.5 表面质量
钢筋的表面质量应符合GB 1499—84的相应规定。
3 试验方法
3.1 每批钢筋的检验项目、取样数量、取样方法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3的规定。
3.2 拉伸试验的试样不允许进行车削。试样截面面积(F)按本标准1.3条中规定的公称横截面面积为计算依据。
3.3 反弯试验通常在常温下进行,亦可在正弯试验后在100℃下保温不少于30 min后,再进行反向弯曲试验。
4 检验规则
钢筋的验收,检验规则应符合GB 1499—84和GB 2101—80《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的相应规定。
5 包装、标志和证明书
5.1 钢筋的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应符合GB 2101—80的相应规定。
5.2 钢筋表面.亚轧上以下标志:
a. 厂名或注册商标的缩写。
b. 钢筋强度等级标志:阿拉伯数字“2”或二条直道或二个圆点等,标志记号应在质量证明书中注明,便于识别。
c. 钢筋还可轧上直径的毫米数字。
标记应清晰明了,图案、字母、直道和圆点等的尺寸由供方按钢筋直径大小作适当规定,与标记相交的横助可以取消。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冶金工业部情报标准研究总所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第三钢铁厂、冶金部建筑研究总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孔祥勋、张克球、徐忠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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