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B 4027-91 低碳钢无扭控冷热轧盘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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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普通质量的低碳钢无扭控冷、热轧盘条的分类、尺寸、外形、重量及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等。
本标准适用于供拉丝、建筑和其他用途普通质量的低碳钢无扭控冷热轧盘条。
2 引用标准
GB 222 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 223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 228 金属拉伸试验方法
GB 232 金属弯曲试验方法
GB 2101 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GB 2975 钢材力学及工艺性能试验取样规定
GB 6397 金属拉伸试验试样
ZB H44 001 无扭控冷热轧盘条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3 分类及代号
盘条按用途分类,其代号如下,盘条类别应在订货合同中注明。
L——供拉丝用盘条;
J——供建筑和其他用途用盘条。
4 尺寸、外形、重量
盘条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应符合YB H44 001的规定。
5 技术要求
5.1 牌号和化学成分
5.1.1 供拉丝用盘条的牌号及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1及5.1.3的规定。
5.1.2 供建筑和其他用途盘条的牌号为Q 235,其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1及本标准中5.1.3的规定。当力学性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时,碳、锰的含量下限,可不作交货条件。
5.1.3 半镇静钢应在相应的牌号后加“b”表示,其硅含量不大于0.17%。
5.1.4 铬、镍、铜的残余含量各不大于0.30%;砷的残余含量不大于0.08%;氮的含量不大于0.008%。若供方能保证可不作分析。
5.1.5 用高锰铁水冶炼的镇静钢供拉丝用各牌号的Mn含量上限不大于0.80%,供建筑用的Mn含量不大于1.00%。
5.1.6 经供需双方协议,并在合同中注明,可供应其他牌号的钢生产的盘条。
5.1.7 盘条的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 222的规定。
5.2 冶炼方法
钢以氧气转炉或平炉冶炼。
5.3 交货状态
盘条以热轧状态交货。
5.4 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
5.4.1 供拉丝用盘条的力学性能和冷弯试验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5.4.2 供建筑和其他用途的盘条的力学性能和冷弯试验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5.5 表面质量
5.1 盘条应将头尾有害缺陷部分切除,其截面不得有缩孔、分层及夹杂。
5.5.2 盘条表面应光滑、不得有裂纹、折叠、耳子、结疤、分层及夹杂。允许有压痕及局部的凸块、划痕、麻面、其深度或高度(从实际尺寸算起)A级精度不得大于0.20 mm,B、C级精度不得大于0.10 mm。
5.5.5 盘条表面氧化铁皮重量不大于10 kg/t,如工艺能保证,可不做检验。
6 试验方法
6.1 每批盘条的检验项目、试样数量、取样部位,试验方法按表4的规定。
6.2 氧化铁皮检验方法
取一至数盘盘条的试样称其重量后,用机械方法去除表面氧化铁皮再称重量,其前后重量差为试样的氧化铁皮重量。
每吨盘条的氧化铁皮重量的计算公式为:
7 检验规则
7.1 检查和验收
盘条的质量检查和验收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
7.2 组批规则
盘条应成批验收。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炉号、同一尺寸组成。
7.5 取样数量
盘条质量检验取样数量应符合表4规定。
7.4 复验
盘条的复验和判定规则按GB 2101规定。
8 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8.1 盘条应成盘交货,每盘捆扎不少于三处。
8.2 每盘应由一根盘条组成。允许每批有5%的盘数(最少可有两盘)由两根组成,较短的一根盘条重量不得小于100 kg。
8.5 除本标准规定外,其他按GB 2101规定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冶金工业部情报标准研究总所提出。
本标准由冶金工业部情报标准研究总所归口。
本标准由马鞍山钢铁公司、冶金工业部情报标准研究总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陈伦宽、张驰、张宗朔。
本标准YB 4027—91自实施之日起,代替ZB H44 00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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