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台楼市调控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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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其中规定,能够提供在天津累计1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天…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其中规定,能够提供在天津累计1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天津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
意见明确,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天津户籍居民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在天津累计1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天津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天津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天津累计1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天津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意见还提出,将严格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银行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同时,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落实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意见提出要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2011年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23万套。对不同层面困难家庭发放3种补贴,全年共发放8.5万户。
此外,要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建立分层保障,应保尽保,租、售、补相结合的住房保障体系。落实危陋房屋拆迁改造200万平方米。
意见还针对新建商品住房销售等环节作出了规定。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需一次性在销售现场和天津市房地产综合信息网上公开全部房源及销售价格,如上调销售价格,需经市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重新公示;对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进行监控,对销售价格明显高于同地段、同品质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进行跟踪监测等。
在天津之前,上海、北京两个直辖市已先后出台限购令;南京、青岛、宁波等城市也已经出台限购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