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克友:房产税也应双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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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闹得沸沸扬扬的房产税(物业税)法案,看起来呼之欲出,却终于没能达成共识。一些地方的试点方案,就是改造现有的房产税条例,将征税范围扩大到居民自住房屋。这一方案无需开设新税种,…
2010年闹得沸沸扬扬的房产税(物业税)法案,看起来呼之欲出,却终于没能达成共识。一些地方的试点方案,就是改造现有的房产税条例,将征税范围扩大到居民自住房屋。这一方案无需开设新税种,只需修改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即可。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依然坚持改革初期确定的整合现有税种、开征新税的思路。于是在“修旧”还是“立新”上,出现了“同床异梦”的现象。
这种分歧其实并不难以理解。部委希望通过房产税改革,对居民住房保有环节征税,用这个能为地方提供稳定财源的房产税,替代土地财政收益,从而让房价回落,应对民众对房价的某种期待;而一些地方,多年来形成了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恰恰担心房价下跌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也就是说,它们其实是既想新辟税源,又想保持土地财政的强大基础。
部委主张的“立新”,虽然强调对居民保有环节征税,必须同时降低政府对土地出让金的依赖,并大幅清理各项收费,降低交易环节税收比重,但是这逃脱不了“地卖得差不多了,土地财政难以为继了,又另辟蹊径”的嫌疑。而一些地方主张的“修旧”,除了在土地财政之外增加“第二财政”,恐怕也只能为房价火上浇油。
如此前提下的房产税改革能否令房价回归理性、降低消费者负担,是令人怀疑的。必须明白,对保有环节征税,最终承担者还是消费者———谁持有房产,谁纳税。这种征税,其实仍然可以看成是价格的一部分,只不过将一部分房价分摊到了未来保有的若干年份中去了。即使交易时的房价降低了,也可能只是一种假象。
更重要的是,对于房产税改革之前的购房者来说,新增的房产税,则是在他们已经付出的成本之上,无端地增加了一种新的成本。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他们当初购房时已经负担了70年的土地出让金,以及其他数十种名目繁多的税费。新增房产税,对他们就是“二次征税”。
因此,如果要进行房产税改革,对房产保有环节征税,除了要清理目前包括土地出让金在内的几十种税费,更重要的是要对税改前后的购房者区别对待,这样方能体现社会公正。“双轨制”是一种值得考虑的选择。
众所周知,在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价格“双轨制”功不可没。而房产税改革,其实也可以视为理顺房地产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问题。所谓房产税“双轨制”,就是针对税改之前的已交易住房,不再新增税种;针对税改之后的新上市住房,在清理了各种税费的前提下,方才对其保有环节征税。最终,逐渐过渡到税收单轨制。如此才能体现作为税改应有之义的社会公正。
来源:成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