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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目标还需体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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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发改委副主任解振华表示,“十一五”单位GDP能耗下降20%的目标有望如期实现,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减排目标目前业已提前完成。 应该说,“十一五”节能减排能如期实现,来之…

近日,发改委副主任解振华表示,“十一五”单位GDP能耗下降20%的目标有望如期实现,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减排目标目前业已提前完成。

应该说,“十一五”节能减排能如期实现,来之不易。“十一五”开局之年的2006年,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排放量不仅未达分别减少2%的既定目标,反而分别增长了1.2%和1.8%。随后,在国务院自上而下的强力推动下才重上减排轨道。

当前“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能如期实现,主要受益于近年来中国对落后产能的淘汰和对高能耗、高污染项目的遏制,以及今年下半年各地通过的拉闸限电等手段。截至2009年中国就淘汰了小火电机组6000万千瓦、落后炼铁产能8712万吨,以及水泥产能2.14亿吨等。然而,借助产能淘汰和拉闸限电等行政手段,不可避免地使节能减排成果面临基础不牢等问题,同时也为“十二五”期间的节能减排行动无形中增添了压力和难度。

目前各地把节能减排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和政绩工程而看待。如部分地方把节能减排当作为中国代表团在坎昆会议提高谈判权的短期任务加以理解和诠释,显然,借助淘汰落后产能实现节能减排目标,使企业把节能减排看作为政策高压下的负担,向企业发出不符合排放标准将丧失生产经营权利的警告,这无助于在经济社会中孕育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经济自觉性。相反,在实际执行中一定程度上异化为国进民退,加剧民资投资渠道的逼仄。同样,拉闸限电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在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持续大半个中国的柴油荒。因此,当前这种行政式手段不仅执行成本高昂,而且难以作为一项常规性手段存在。且行政之手一旦稍有松懈,就很容易使政府艰难完成的节能减排成果功亏一篑。

中国在节能减排上走得相当艰辛,但以中国不惜牺牲GDP增长的代价论而诠释中国政府在节能减排问题上言必行、行必果之决心,俨然把节能减排理解为一项痛苦的负担和任务,也与中国政府可持续发展目标相偏离。因此,如何使节能减排由负担变为能够产生经济社会效应的商品交换,从而实现交换双赢,是能否构建节能减排长效机制的关键,也是推动绿色低碳经济增长点的必备前提。

无须讳言,环境消费具有强烈的经济外部性特征,污染物排放主体对环境的消费所带来的环境污染、气候变暖等为整个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社会成本,而这些成本最终为生活于这一环境的所有个体所承担。当前国际上主要借助征收环境税和实行碳交易等两种形式推动绿色低碳经济的发展。

不过,开征环境税所面临的问题相当复杂:其一,环境税在节能减排问题上存在激励约束不共容问题。这主要源自政府与企业就排放量信息方面的非对称性,即政府尚缺乏充足的人力物力对企业具体排放量和社会整体排放量做到有效监控,从而难以对多排放者实行严惩而对低排放者实行有效奖励。其二,环境税作为政府财政收入的一部分,无法直接有效地作用于环保产业,政府只能通过环境税收入的专项支付于环保产业,而这其中过多的政府转移支付链条往往容易导致环保税收使用低效。同时,企业以纳税之义务进行环境消费,使企业把环境消费作为一种负担,而非是能产生互利双赢的交易商品,因此也就难以实现环境消费的等价交换原则。

因此,把污染物排放作为互利共赢的商品化环境消费,通过构建碳交易市场以还原其商品属性,应该是目前负效应最低的有效途径。相比环境税,碳排放权交易有助于使企业把其排放行为理解为互利的商品交换。如某企业提高了能效,就可以把剩下的碳排放权作为商品出售给其他企业,以获得节能减排的收益。这种市场化手段为碳交易提供了显性化的激励约束共容机制,从而有助于促进环保产业和低碳经济的发展。

同时,碳排放权最突出的功效是,能够借助碳交易者的自利博弈机制,有效为环境消费和环保产品等进行动态定价。如企业是选择在碳交易市场购买排放权还是购买环保节能设备降低排放权,取决于企业对两者损益的平衡,如若碳排放权价格过高,企业将通过购买环保设备节能减排,相反若碳排放权购买收益更大,那么企业就选择购买碳排放权。显然,这是环保税等无法做到的。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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