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清辉:有的证券案件判决几乎让人无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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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启动期(1978—1992年),中国资本市场开始萌生;第二个阶段是发展期(1993—1998年),这一段的标志就是全国性资本市…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启动期(1978—1992年),中国资本市场开始萌生;第二个阶段是发展期(1993—1998年),这一段的标志就是全国性资本市场开始形成并大力发展;第三个阶段是规范期(1999—2007年),以中国首部对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提出规范的《证券法》的颁布为标志,中国资本市场的法律地位得到明确确立,并随着各项改革措施的推进得到长足的规范和发展。
《证券法》的出台,确立了证券市场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法律地位,成为中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建立过程中一个重大的里程碑事件,对中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起到了规范和推动作用。然而在其出台前夕,虽深圳、上海市场都有各自相应的规定,但一级市场信息披露等工作比较混乱,导致投资者利益得不到有利的保障。在证券法正式颁布后,一方面杜绝了此类隐患,另外一方面则推动了市场规范化发展。
中国资本市场现阶段下,法律体系建设仍待进一步完善。亟须借鉴成熟市场的成功经验,完善中国证券法律体系。一是减少和消除“依文件治市”的非市场化现象,并进一步提高证券法律法规的透明度;二是促进证券立法的市场化和国际化进程,在证券立法中尽可能采用国际惯例;三是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作用,提高证券法律法规的透明度。例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只有法院才有权判断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有效。但是因为法院对证券法律的司法解释甚少,熟悉证券市场及证券法律法规的法官人才不够多,导致司法监督的作用很难发挥,有的证券案件的判决几乎让人无法理解。这也是我国证券法律体系建设中面临的最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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