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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正在起草《商业银行破产风险处置条例》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浏览:|评论:0条   [收藏] [评论]

8月8日,银监会发布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建议答复称,目前,银监会正在起草《商业银行破产风险处置条例》(简称《条例》)。 《条例》的起草将根据金融稳定理事会《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核…

8月8日,银监会发布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建议答复称,目前,银监会正在起草《商业银行破产风险处置条例》(简称《条例》)。

   《条例》的起草将根据金融稳定理事会《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核心要素》的相关要求,充分考虑风险处置中与ISDA协议相关的暂缓金融衍生品合同的终止净额结算权力,为快速、有序处置危机银行提供充分保障。

   此外,银监会也将与立法部门加强沟通,推动法律制度对终止净额结算的支持和保护。同时,银监会与ISDA就我国商业银行建立净额结算安排保持沟通,并与商业银行充分交换意见。2017年5月23日,银监会召集中国银行等4家银行进行座谈,就净额结算安排和保证金要求等最新进展进一步沟通。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走出去步伐加快,一些银行参与衍生品等复杂工具的业务不断拓展,完善净额结算安排能积极推动商业银行强化风险计量能力。今年“两会”上,有代表提出的关于立法确认终止净额结算建议。

   银监会表示,现有法律与终止净额结算规则并不冲突。虽然我国《企业破产法》、《合同法》和司法程序层面还存在不确定性,但是我国的破产法原则上与终止净额结算规则病不冲突,只是保留了司法机关对终止净额结算交易的审查权,司法判决有权撤销恶意行使终止净额结算规则的交易,这与国际掉期与衍生工具协会(ISDA)相关规则并不抵触。《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条关于行政处置程序的规定,其目的是稳定被处置机构相关金融合约的持续性和可估值性,并不表示司法撤销终止净额结算的必然发生。

   银监会在资本计量等领域内,均认可净额结算的作用。例如,《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6规定,净额结算可以用于内部评级法的资本缓释。目前,银监会正在修订的关于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和信用估值调整等计量体系,也充分认可净额结算的风险对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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