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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进入债市的再思考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浏览:|评论:0条   [收藏] [评论]

日前,央行金融市场司发布《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银行间债市行为。众所周知,在去年4月启动的银行间债市整肃风暴中,银…

日前,央行金融市场司发布《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银行间债市行为。众所周知,在去年4月启动的银行间债市整肃风暴中,银行理财产品也被暂停开设新账户。此前在投资银行间债市时,理财产品多以丙类账户存在,并由甲类户代理结算及交易。

《通知》重在规范现有业务,短期内对市场影响有限,但是却会产生后续连锁效果。从银行理财业务的运作主体来看,新规则将逐渐促使银行理财部门逐渐走向通行的事业部管理模式。据报道,今年1月银监会前副主席周慕冰指出,银行发展理财业务,关键是要建立风险防范隔离墙,实现理财业务机构和运营与存贷款业务机构和运营彻底分离,把理财业务从与存贷款业务的交织关系中剥离出来,单独加以管理和监管。本质上看,新规则能够更好地使银行理财业务回归本源,强调保护理财产品投资者权益,促使理财产品摆脱“高息揽储”和“变相放贷”的畸形作用,真正以客户为中心而突出资产管理属性,进而使得商业银行更适应大财富管理时代的挑战。

另外,《通知》规定,理财产品由非本行的第三方托管人独立托管的,也可以理财产品系列或理财产品组合的名义开户。现有银监会规定的个人理财托管通常流于形式,此次加快推动第三方托管的应用,有助于倒逼银行理财产品的标准化创新与发展。并且,虽然距离公募基金特点还相差较远,也能增强理财产品的“基金性”特征,弱化其潜在的私募性质。

当然,《通知》的操作细则还有需进一步解释和完善的地方,也难以涵盖对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资产等的规范。但作为落实规范影子银行相关规定的交易细则,有助于去除附着在银行信贷业务上的理财产品和形形色色的“影子交易”,减少对银行间接金融的扭曲。

需要注意的是,新规的发文主体是金融市场司,并未上升到央行层面,似乎也表明了其对理财业务规范的探索与尝试。同时,去年3月25日银监会曾发布8号文,着重规范理财市场的参与主体,而央行则偏重约束理财交易行为。考虑到理财本就是处于监管交叉空白领域的创新,随着规模的迅速扩大,其跨界性特征愈加明显,未来有必要依托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进行更有效地规则协调与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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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理财产品 进入 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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