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需要引入适当监管
浏览:次|评论:0条 [收藏] [评论]
据金融时报消息,互联网金融的风起浪涌不仅吸引着公众眼球,也愈发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重视。而未来如何监管无疑左右着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方向。1月16日,2014中国互联网金融高层论坛暨第七届中国…
据金融时报消息,互联网金融的风起浪涌不仅吸引着公众眼球,也愈发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重视。而未来如何监管无疑左右着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方向。1月16日,2014中国互联网金融高层论坛暨第七届中国电子金融年会在京召开,来自监管部门的人士对此进行了深入探讨,讨论焦点集中在互联网金融业态发展、风险以及有效监管上。
与会专家表示,去年以来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不断翻新,并出现了跨界融合和模式衍生,这使得虽然业界对互联网金融概念进行了很多探讨,但仍未在其内涵和外延上达成共识。“大体上互联网金融既包括传统银行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提供的服务即金融互联网,也包括非银行的互联网企业,通过互联网开办的支付中介、信用中介业务。”银监会副主席郭利根指出。从服务效果上看,互联网金融确实满足了广大群众的网络支付、小额理财等金融的需求,成为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可以说是实现普惠金融的重要手段。
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副司长杨竑则从互联网发展的趋势,分析了互联网金融产生的必然性。她认为,我国互联网应用已进入到以跨界融合为特征的新阶段。在这轮互联网金融创新浪潮中,优势互补的联合服务模式特点非常显著,金融行业加强与互联网企业、电商平台、第三方支付清算等机构的合作,为创新金融服务、提高金融产品质量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事实上,互联网技术在证券、期货等金融业务中已广泛应用,这使得资本市场的网络化和运作效率比较高。证监会副主席刘新华在谈及互联网金融在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情况时透露,截至2013年年末,证券期货行业建立了4651个网上交易的网点,证券期货网上交易量分别占交易总量的78%和96%。特别是近年来,网上交易、销售、信息披露发展迅速,网上交易已经成为主流的交易模式,得益于其方便、快捷的特点,这在提升资本市场的服务功能和服务水平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去年底,“三马”联合成立的众安财险平台的上线,无疑是互联网金融创新最具标志性的事件,如今互联网金融的触角已经伸向了信贷、理财、保险等各个细分行业,那么这又会给与公众最为相关的保险行业带来哪些影响?
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在论坛上分析了我国保险业与互联网合作发展的四个阶段。他认为,我国的互联网保险已经进入了机构专营阶段。尤其是近两年创新非常多,一些财产保险公司基于互联网经济的需要,开发出了网购、退货,比如货运保险,网游账号装备保险等,另外还有微信支付的安全险等新型的保险产品,为新型的网络保险提供了风险保障。不仅如此,互联网保险在提高保险普惠性上,还表现出了独特的作用和功能,从而与传统的保险和金融交易形成了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副司长刘向民对此表示赞同,“从长远看,互联网金融发展对改善小微企业融资,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促进我国金融体系的包容性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互联网金融在促进金融创新和提升普惠性上的作用已不言而喻,但是创新也意味着风险的存在,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跑路事件以及许多人对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的顾虑,也凸显出了适时引入恰当监管的必要性。在场嘉宾一致认为,互联网金融监管应当在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止监管套利上下功夫。
“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定位在形式上还比较模糊,需要在现行法律制度下予以明确。部分新型业务边界不清,缺乏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定。”刘新华如此表示,一些互联网金融活动同时涉及到股权、信贷、支付等多种的法律关系,如何从多方面进行严格有效的监管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刘向民对此观点相似,他认为,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法律定位不明,特别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稍有不慎就会进入到法律上一些灰色的地带。而且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中,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缺失。比如P2P平台的账户中会沉淀相当额度的投资者资金,如果没有外部监管,很容易造成资金被挪用甚至是携款跑路等风险。
针对风险问题,监管层不约而同地谈到了具体的监管思路。郭利根表示,为此还要继续研究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管控,目标是保障互联网金融平稳健康发展,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刘新华则建议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制和职责分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和监管制度,避免监管缺位和重复监管。周延礼则谈到,对专业的互联网保险公司将来要有专门的监管办法,切实维护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