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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修改部分行政法规 落实审批制度改革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浏览:|评论:0条   [收藏] [评论]

专家称要扭转“改革在前,立法修法在后”局面昨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就进一步落实审批制度改革作出部署。会议讨论通过了修改公司法、海关法、药品管理法等7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

专家称要扭转“改革在前,立法修法在后”局面

昨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就进一步落实审批制度改革作出部署。会议讨论通过了修改公司法、海关法、药品管理法等7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决定经进一步修改后,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对进出口关税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16部行政法规作出了修改的决定草案。

会议指出,改革和发展要更多依靠法治推动,法治也要根据改革发展的要求不断完善。新一届政府取消和下放了一大批行政审批等事项,要按照及时跟进、审慎稳妥的原则,加快推进相关现行法律法规的修订。

“改革的既有成果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从而避免受到政策、人事等因素的影响,此举传达出积极意义。”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新一届政府成立后,进行了大刀阔斧的行政体制改革和机构职能转变。自4月24日国务院首批取消71项行政审批事项以来,陆续分批取消和下放了多项行政审批事项。李克强总理11月1日在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称:已取消下放334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简政放权成为深化改革的“马前卒”和宏观调控的“当头炮”,成效不断显现。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对本报表示:“行政审批制度涉及不同位阶的法律法规与规章。比如,原来法律所涉及的行政审批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决定要取消或下放,必然涉及原法律的修改;同样也适用于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

除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10月25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推出的另一项重大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也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例如,其中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等多项内容推行后将与现行《公司法》有所冲突,需要对此做出修改。

不过,在10月30日公布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提上日程将修改或立新法的68件法律草案中并没有包括《公司法》修改。刘俊海认为,“国务院此次提出修改《公司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推进改革的态度鲜明。”

“改革与‘变法’要同步推进。”刘俊海说,回顾我国改革历程,通常是改革在前头,立法修法在后面,这个局面需要扭转。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立法要发挥更大作用,为改革护航、鸣锣开道并扫除障碍。

昨日的会议称,要通过修订以上法律法规,使今年以来推出的完善生产经营活动许可及资质资格认定、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严格事中事后监管、优化审批流程等改革措施在法律层面得到落实,简政放权、放管并重,进一步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让各项改革在法律的保障下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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