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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英:小产权房“存量处理”政策也应明确

来源:新京报|浏览:|评论:0条   [收藏] [评论]

此次两部委出手治理小产权房,主要侧重于小产权房的“在建和在售”,也就是说,要加大对小产权房的“增量控制”。11月22日,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

此次两部委出手治理小产权房,主要侧重于小产权房的“在建和在售”,也就是说,要加大对小产权房的“增量控制”。

11月22日,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紧急通知》(简称“通知”),“通知”表态将“坚决遏制在建、在售小产权房行为”。

其实,回顾近年来针对小产权房的治理,类似的“通知”并不鲜见——在经过早期的迟疑不决之后,相关职能部门在2009年后,几乎年年下发严查小产权房的通知。

当然,与以往通知相比,此次两部委出手治理小产权房,主要侧重于小产权房的“在建和在售”,也就是说,要加大对小产权房的“增量控制”。

对于屡禁不止的小产权房,坚决叫停在建在售固然重要,但是,如果不明确出台针对已建已售存量小产权房的政策,那么,此次两部委联合发布的“通知”,极可能会重蹈以往之覆辙,在短期有效控制小产权房增量后,新一轮小产权房建设高潮将再度兴起。

仅仅“控制增量”之所以难解小产权房屡禁不止的乱象,其根源在于,市场已对小产权房“建成售出”形成“事实默认”的预期,而在这种惯性认知下,开发和投资小产权房不可能终止,而只会演变为相关部门与小产权房开发(以及投资)群体之间“躲猫猫”的游戏。

明确存量小产权房的处理政策,其实并不特别复杂,关键在于厘清小产权房的不同利益群体,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分别出台针对性的政策。比如:针对农民自建型(或扩建型)小产权房,因其具有自住和租售兼有的特征,故而不宜一刀切进行拆除,而应以少量罚款、辅以“不能售只能租”进行处理;而针对开发商与村集体联建性质的小产权房,因其牟取暴利的特征明显,所以,如果是建成未售或建成少售的小产权房小区,原则上必须予以坚决拆除,而对于已建成、并已大批入住的小产权房小区,则必须根据当下具体区域的土地价格,足额补足土地出让金(以及相关规费)差额,以做到同一区域小产权房与商品房开发和投资群体的公平。

此外,明确存量小产权房的处理政策,还应结合具体的时点,必须以国家和地方明令出台禁止小产权房开发和投资的时点为准。比如,2009年6月国土资源部曾发布“坚决查处‘小产权房’等违法行为”的通知,那么,在这一时点之前开发和投资小产权房的,原则上应予以保留,而在这一时点之后开发和投资小产权房的,原则上则应予以坚决拆除,部分已售出并已大批入住的小产权房小区,则应足额补足土地出让金(以及相关规费)差额。当然,近年来部分城市针对小产权房亦曾出台过不同的政策,对此,则应对照国家政策出台的时点和宽严,以“只前不后、宽严适度”为准治理存量小产权房。

只有明确存量处理政策,才能从根源上堵住增量,否则小产权房开发和投资群体“生米煮成熟饭”的侥幸心理永远不会消失;只有尽快形成存量处置和增量处置并举的系统政策,小产权房持续不止的乱象才能得到根本控制,亦才能给健康的市场化楼市调控去除制度性羁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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