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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统计查漏补缺 个人海外资产纳入申报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浏览:|评论:0条   [收藏] [评论]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第642号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自2014年起施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下称《办法》)发布于1995年,1996年实施,已…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第642号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自2014年起施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下称《办法》)发布于1995年,1996年实施,已使用了近17年。

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司长管涛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时表示,“一个法规根据社会发展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是常态,比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上世纪40年代就发布的《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每十年左右修订一次,现在已经第六版了。”

对外经贸大学金融学院院长丁志杰认为,随着国际收支交易规模不断扩大,交易内容、交易类型、交易方式日益多样化,跨境证券投资、金融衍生品等新产品,以及电子银行、国际银行卡等新业务不断涌现,国际收支统计监测和分析预警都需要对此尽快适应。

国际金融问题专家赵庆明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每修订一次就细化一些,更有利于监管和对症下药,数据越细价值越大。”他认为,修订是查漏补缺,对原《办法》中缺失的统计内容以及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的薄弱环节进行补充,增加了存量统计和非中国居民、中国居民个人等申报主体的义务。

明确个人申报义务

《办法》修改主要涉及六个方面:统计范围扩大至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申报主体由中国居民扩大至非中国居民;增加对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的申报要求;增加对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的申报义务;增加了对这些申报主体的保密义务;明确了违反规定的罚则。

以往,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对于跨境资金流动的规模更关注,而对对外资产负债的存量到底有多少重视不足。近年来国际上历次金融危机的教训表明,各国对于自身对外资产负债家底的了解非常重要,才能制定科学的宏观经济政策。

管涛表示,国际收支账户既包括流量统计也包括了存量统计。国际收支平衡表是流量统计,国际收支头寸是存量统计,这意味着对“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存量统计是原来就有的。这次修订是再次强调了这个事。

当前国际收支运行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多,国际资本跨境异常流动加剧,监管难度加大。丁志杰认为,有必要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进一步增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和分析,提高预警能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张斌也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详细完整的了解整个跨境资金流动,是防范风险和改善管理的需要,属于完善市场基础设施的工作。

个人海外资产:抽样调查和估算统计

管涛透露,为贯彻落实新《办法》,外管局将修订发布《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和《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

业界认为,对中国居民海外存量资产的统计存在一定难度。对此管涛表示,“对存量的统计不一定完全采取现在流量统计的‘间接申报,逐笔采集数据’的方法,而会探索抽样调查和估算统计等方式。”

他举例,国家旅游局统计国际旅游收入,就不是让外国游人一个一个说消费了多少,而采取样本调查的方式进行推算,还有多种方法获取数据。管涛坦言,“双向资本流动越来越频繁后,存量的变化越来越多,我们确实应该了解他们的情况。”

现在大部分国际收支数据是通过银行采集,具有局限性。银行采集流量比较容易,但中国居民在海外的ODI(对外直接投资),投资后是增值还是减值了银行却没有相关数据,这就需要投资主体报告情况。

实践中,机构和个人往往对于违反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外汇业务管理等规定的行为非常重视,而忽视法律规定的统计义务。新修订的《办法》也明确,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主体,对机构可以处30万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外界认为的处罚太轻,管涛解释:“统计这个处罚是比较轻,但如果是交易违法,那将根据别的规定来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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