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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民间投资当摒弃政策恩赐姿态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浏览:|评论:0条   [收藏] [评论]

近日,鼓励和引导民资政策如雨后春笋般次第出台,银监会、国资委、证监会、铁道部、卫生部和交通部等相继发布引进民资的非公36条细则,其中允许民资参与国企改制重组和进入银行业备受业界关注…

近日,鼓励和引导民资政策如雨后春笋般次第出台,银监会、国资委、证监会、铁道部、卫生部和交通部等相继发布引进民资的非公36条细则,其中允许民资参与国企改制重组和进入银行业备受业界关注。如国资委提出民间资本可与国企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国企改制重组等;银监会则提出不再单独针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设置限制条件等。

坦白说,当前这一系列民间资本市场准入实施细则,只是为民间资本的投资准入提供了前置条件,而民间资本进入后如何运营则依然缺乏相应的规范,如民间资本允许进入国企垄断的领域后,是否具有公平透明的竞争秩序、可预见的投资损益和风险管控渠道等,则几乎是这些细则共同的短板,而这才是民间资本长期无法有效进入的根源所在。

事实上,目前这些领域自2005年非公36条出台后就已向民资敞开大门,之所以民资未能如愿,表观之是非公36条缺乏实施细则致使民资面临玻璃门和弹簧枪,而本质上是目前国企垄断行业的竞争秩序和竞争边界不自由,而各部委相继出台的细则未能突破这些牵制民资投资的制度性障碍,致使民资具有准入“自由”的权利,但却由于竞争边界的限制而缺乏市场化的自主经营空间,导致民资在风险收益方面存在巨大的不可预期风险,从而令民资面对政策性利好往往选择退避三舍。

具体而言,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民资历经了数次周而复始的政策性鼓励,然而每次鼓励民资投资几乎都或隐或显地旨在巩固国企的支配性地位。即在经济形势不利、国有经济面临运营困境下,政策就会采取放宽民资准入的政策优惠,对国企改革重组,且民资等进入国企垄断领域都要求采取参股形式;而一旦经济回暖,民资进入投资收益期,国企就利用控股地位和体制优势推动“国进民退”,大量前期进入国企垄断腹地的部分民资被动选择退出。这种政策优惠的持续不稳定性和缺乏预期性,使民资陷入了投资收益不对等的不利竞争地位之中,这些借政策优惠贸然深入国企垄断腹地的民资,如同一只绵羊与具有体制优势的国企同业竞争,而这种与狼共舞的竞争格局使民资始终煎熬于被吃的恐慌之中。

鉴于此,当前民资期待垄断行业的市场化改革,为其提供公平透明的竞争秩序。显然,这与决策层的鼓励民资政策并不太一致。目前部分主管部门在鼓励和引导民资进入国企垄断行业具有明显的政策“恩赐”心态.一则近年来国企投资收益增长率是非常诱人的,一则国企所处的垄断行业属于高收益领域,也是民资等一直窥伺的领域,因此现今允许民资进入,恰使民资进入利润奶牛领域。是为当前诸多领域次第出台的引导民间投资细则,主要强调准入便利而缺乏市场机制重塑之缘由。

然而,近年来国企的高利润主要源自垄断租金,而非市场竞争性收益,且国企垄断领域大都为周期性行业,一旦经济回冷,国企将陷入收益锐减和高负债风险突出之中。如最新数据显示,前4个月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同比下降1.6%,其中国企实现利润同比下降9.9%,而私企实现利润则同比增长20.9%。而私企长期对国有垄断行业的窥伺,主要在于市场认为,垄断扭曲经济激励框架,而行业自由准入有助于瓦解国企的垄断租金,重构这些行业的竞争秩序和竞争边界,如目前的竞争性领域就受益于改革对国企垄断的破题。

由此可见,非公36条及细则只是解决市场准入问题,而民资更看重的是这些领域的竞争秩序,而这需从根本上推动垄断行业市场化改革,重塑其竞争秩序和竞争边界,为所有企业营造一个公平透明的市场交易秩序。因此,当前应摒弃对私企政策恩赐之理念,避免舍本逐末地过度追逐技术细则,致使非公36条陷入政府搭台无人唱戏之尴尬。殊不知,政府不可能借非公36条把私企也纳入垄断体系,同时实体经济不会如股市,刺激出一个政策市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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