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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严禁违规新增财政对外借款

来源: 证券时报 |浏览:|评论:0条   [收藏] [评论]

为盘活地方财政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日前下发通知,就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问题作出更详细的规定。通知要求将预算细化到“项”级科目和具体项目,提高预算年…

为盘活地方财政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日前下发通知,就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问题作出更详细的规定。

通知要求将预算细化到“项”级科目和具体项目,提高预算年初到位率。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监控制度。对于超过当年9月底仍未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的,要收回总预算用于其他急需项目。完善据实结算项目下达方式。下一年度继续安排的据实结算项目资金实行预拨清算制度,每年10月底前预拨据实结算项目资金,下年度进行清算。

通知还要求,省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承担管理责任,督促和指导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清理压缩结余结转资金,并将清理压缩情况及时报财政部备案。2013年和2014年底,财政结余结转资金要在上年的基础上分别压缩15%以上,2015年底各地公共财政预算结余结转资金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均不得超过9%,目前比重低于9%的应只减不增。

根据通知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要定期组织清理本级财政暂付款、暂存款,省级财政部门加强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的督促和指导,并将上年清理暂付款、暂存款情况及时报财政部备案。2013年和2014年底,财政暂付款要在上年的基础上分别压缩10%以上和30%以上;财政暂存款每年要在上年的基础上只减不增。

此外,通知还严禁违规新增财政对外借款。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严禁违规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要定期组织清理本级部门结余结转资金。结转两年及以上仍未使用完毕的,一律视同结余资金,收回地方本级财政统筹管理。

财政部表示,中央财政将对地方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情况进行考评,评价结果将适时公开通报,并作为分配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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