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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市场化加速存款保险制度建设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浏览:|评论:0条   [收藏] [评论]

根据先外币后本币、先大额后小额、先贷款后存款、先浮动后放开的中国式渐进改革逻辑,2013年7月20日起实施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全面放开,意味着20年来“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进入了倒数第二步…

根据先外币后本币、先大额后小额、先贷款后存款、先浮动后放开的中国式渐进改革逻辑,2013年7月20日起实施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全面放开,意味着20年来“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进入了倒数第二步,即距离经典意义上的全面利率市场化,仅差存款利率完全由市场决定一步之遥。

  不过,在贷款与存款的利率市场化之间,还面临一条鸿沟——存款人保障制度。事实上,中国在过去10年间的诸多金融改革步骤,都在小心翼翼地回避存款人保障制度这一牵动全局的问题。比如,民间金融崛起的客观事实所引进的小额贷款公司与村镇银行之间的鸿沟,实际上就是缺乏存款保障机制的一种制度安排:村镇银行是存款类金融机构,自然准入门槛要高得多。此外,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则实际上对所有存款人给予全额补偿,这鼓励了金融机构在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行为中更具冒险性。因此,若贷款利率市场化到最终实施存款利率放开的时间已近在咫尺,则留给我们构建市场化存款保障机制的时间就已不多了。

  存款利率市场化将为期不远

  或许仍然存在争论,但实际上有理由认为,一旦贷款利率市场化,则存款利率几乎必然会自发跟进:或许是一个并非完全恰当的比喻,恰如在多年前的外汇体制改革中,很多人以为只要资本账户被管制,放开经常账户不会引致热钱大幅度流动,而事实上,资本和金融账户在经常项目放开的背景下,热钱大幅流动很难被遏制,甚至很难被监控。至少以下三个原因导致事实上的存款利率市场化已经为期不远。

  其一,影子银行的快速崛起。近年来,一对宏观与微观完美搭配的金融现象是,在宏观领域信贷占全社会融资总量的比重不断下降,在微观领域各种理财产品在银行表外崛起。此之谓“影子银行”。经典意义上的影子银行往往因利率管制或资本充足率管理而生,各家银行美其名曰为,以中间业务收入替代对存贷款利差收入的依赖性。但是,影子银行在筹资和融资层面的价格市场化不是同步完成的,即银行在定价中兼顾了放款收益、筹资成本和佣金。因此,面对约30万亿元巨额影子银行品种,存款利率如不放开,恐怕银行存款增幅将日益萎缩。

  其二,存款人补贴效应的难以持久性。不妨作个反证,如果存款利率持续被压低在当前略高于通货膨胀率(实际上低于公众感受到的价格上涨率)水平,则公众势必感受到自己成为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补贴来源的“冤大头”。最终两种情况必然出现,存款主要用于支付清算,居民存款账户亦主要演变为个人结算账户,而获利性金融投入则更多地依赖非银行渠道——资产价格泡沫化恐难避免。最近“支付宝”衍生出“余额宝”个案,即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市场上”的利率定价模型。

  其三,基准利率的双重性矛盾将更为突出。尽管银行间市场利率体系已十分完备,但贷款利率市场化会使得“基准利率”的矛盾更加尖锐:试问哪个利率才是基准?是央行决定的存款利率,在此基础上加一个利差再考虑客户风险决定贷款利率,还是根据银行间市场利率决定同档次贷款利率?这一技术矛盾会促使各家银行更多地考虑存款利率浮动。

  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利率市场化的安全防护网

  如果存款利率市场化在当前条件下是一个自发衍生的过程,那么当前在制度设计上缺失的必要一环是存款保障机制,或者说存款保险制度是绕不过去的一个前提条件。

  第一,在更具波动性的金融市场价格面前,任何定价技术都不会是完美无缺的。这就导致了一个或早或晚必然出现的金融现象——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1997年前后的长期资本管理公司,号称用最优秀的定价模型发掘具有投资价值的金融产品,却亦在新兴市场危机的“覆巢”之下成为“破卵”。更令人担忧的是,即使存款利率并未被市场化,但基于风险与收益对等性原则,不少贷款利率虽高但信用风险相应亦高,贷款演化为不良引致存款兑付的堪忧不容低估。而假如存款类金融机构再高息揽储,势必引发金融危机

  第二,即使是影子银行,也很难以表外业务推脱表内责任。很多金融机构以表外业务聊以自慰——如果出问题,买者自负。但问题是,即使雷曼兄弟公司的迷你债都以销售者赔付告终,更何况中国并不透明的影子银行机制?退一万步讲,即使公众认栽,亦将以存款类金融机构商誉的巨大损失为代价。因此,存款人保障机制实际上亦保护金融机构自身。

  第三,在政治经济学意义上,权责对称永远是最好的安排。或许在国有银行时代,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负有对公众存款全额兑付职能是合适的,但在金融主体多元化时期,全额兑付表面上保护了存款人,实际上通过公众缴交印钞所形成的“通货膨胀税”承担了金融机构犯错成本,这将鼓励金融机构在贷款市场上血拼优质客户,在存款市场上抬价吸引存款。

  金融机构必须为一切风险行为

  预备相应成本

  说到底,利率市场化意味着放权,把定价权赋予市场主体,本身无可厚非。但放权的同时要让权利拥有者预付成本。这里说“预付”,是因为任何金融交易都具有跨期性质,因而需要某种抵押品。存款准备金、呆账准备金、资本充足率都是某种意义上的抵押品。但是,显然在利率市场化背景下,上述抵押品不构成充分保障性。因此,存款保险机制是近期必须设计的主要应对工具。

  一是贷款保险机制。理论上,只要信贷是安全的,贷款利率是高于存款利率的,存款人权益可以得到保障。因此,结合贷款利率市场化、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保险机构在信用领域的渗透,贷款保险机制是可以在贷款利率市场化的当下试行的手段。具体地,保险公司与存款类金融机构签订一揽子协议,由存款类金融机构支付协议保费,在贷款出问题时,由保险公司按相对于资产管理公司更高的折扣收购贷款产品(相当于保险金)。这或许适用于中小银行。

  二是广义存款保险机制。针对金融市场、存款市场和影子银行的发展,可以在中央银行金融稳定框架下设计广义存款保险机制,即所有商业银行应按照存款差别保费和影子银行产品的一定比例缴交保险基金,保险基金管理者具有对参保金融机构的非现场检查职能,在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时,介入接管并按照累退比例兑付存款人和投资者本金。

  当然,存款保险机制在实践中远非完美,它肯定会陷入“谁来监管监管者”的争论;但有理由相信,一个至少看起来更少疏漏的金融市场才能降低金融不稳定。至少没人希望金融动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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