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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时修法 拓展资本市场创新空间

来源:中国证券报|浏览:|评论:0条   [收藏] [评论]

作为基金业基础性制度顶层设计和整体安排总纲领、财富管理行业规范新标杆,新《基金法》6月1日正式实施。业内人士建议,借着新《基金法》实施的东风,加快《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修…

作为基金业基础性制度顶层设计和整体安排总纲领、财富管理行业规范新标杆,新《基金法》6月1日正式实施。业内人士建议,借着新《基金法》实施的东风,加快《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修订,进一步打开资本市场创新空间。目前,证监会正在组织开展《证券法》实施效果全面评估工作,《证券法》修改有望主要集中在修订和完善证券发行、上市和退市制度等四大方面。

《证券法》是资本市场基本法,从1998年颁布至今已近15年,修订后的《证券法》实施也已7年多。其间,我国证券市场实现了跨越式发展。随着股权分置改革、证券公司综合(行情专区)治理和上市公司清欠等一系列重大举措相继实施,证券市场制度性障碍基本扫除,中小板(行情股吧买卖点)、创业板(行情股吧买卖点)、公司债、股指期货融资融券和新三板陆续推出,中国证券市场正从新兴加转轨的市场逐步向成熟市场发展。

这些变化对证券市场的法制化、市场化和国际化要求越来越高,需在法律上进一步扩大证券法调整范围,提供创新空间,强化市场化规定。目前,我国私募市场、债券市场、资产管理市场以及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等存在的制度空白和制度缺陷,迫切需要通过修改法律加以填补和完善。

与《证券法》同时修订实施的《公司法》,也需进一步修订完善,例如,在发行改革中涉及的存量发行、证监会正在研究的优先股制度,目前都由于受《公司法》的限制,而无法实施。

从海外市场发展情况看,《证券法》作为商事法律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法律,它与宪法、刑法和民法等法律相对稳定不同,需根据市场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例如,日本《证券交易法》自1948年颁布以来进行过40多次修订,平均一年多就修订一次。我国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自1968年颁布至今已修订16次,也是两年左右修订一次。

目前,证监会组织开展《证券法》实施效果全面评估工作,市场对修订法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达成广泛共识,《证券法》修改完善的条件和时机基本成熟。

业内人士认为,未来《证券法》修订,可主要集中在四大方面。

首先,修改和完善证券发行、上市和退市制度。

一是调整股份发行条件,逐步淡化对拟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判断;二是建立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股票发行市场化机制,调整现行《证券法》对股票发行采取核准制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发行条件、发审委制度等相关规定;三是修改上市公司退市条件,完善退市程序,减少退市缓冲机制,缩短退市时间,增加直接退市情形。

其次,修订和完善债券法律制度。《证券法》有关债券市场运行制度的设计,没有体现债券融资注重偿还能力、防范违约风险的特点,在发行条件、审核机制、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等方面未能体现债券与股票的差异性,制约债券融资效率。建议在《证券法》中增加一节,规定公司债券发行,尤其是按照统一准入条件、统一信息披露标准、统一资信评级要求、统一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和统一投资者保护机制的要求,完善债券发行交易法律制度,避免政出多门、多头监管带来的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实行公司公开发行债券注册制,按照公司债券特点,完善公司债券发行方式,原则性规定上市条件,建立非公开发行方式。

第三,修订和完善市场创新的法律制度。拓展《证券法》明确的“证券”的种类与范围,改变现行《证券法》对“证券”单一列举式的规定方法,明确“证券”的内涵和外延,兼顾“证券”及证券衍生品范围的原则性与灵活性,为证券市场创新、丰富证券金融产品奠定基础。

此外,应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现行法律在民事赔偿机制方面,由于缺乏便利投资者诉讼、举证的专门机制,只能适用一般的民事诉讼制度,市场满意程度较低。下一步,除完善投资者分层、分级、分类保护制度外,还应完善有利于上市公司分红的税收法律制度,规定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侵害投资者权益的损害赔偿制度,明确民事赔偿的责任范围、计算标准、主体范围、损失认定范围和赔偿界限等。同时,建立健全投资者利益保障和救济机制,借鉴美国等发达市场的经验和做法,规定违法所得不上缴国库,而交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管理,由该公司向受损害的投资者进行偿付。

世易时移,变法宜矣。中国资本市场正在迈向国际一流的成熟市场,迫切需要强化顶层设计,以从法律制度上进一步打开创新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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