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扩围释出“营改增”思路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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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1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下称“营改增”)试点。会议决定,自今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1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下称“营改增”)试点。会议决定,自今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此外,在明确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范围的同时,会议要求,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以扩大行业试点。
就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微4月11日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次会议明确“营改增”试点行业将在全国范围推开,传递出改革思路新变化。
“1+6”行业发展将迎全面利好
自2012年1月1日上海率先启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以来,同年先后共有包括北京、江苏、安徽等12省市启动“营改增”试点。
王微对本报记者表示,“营改增”试点行业可概括为“1+6”行业(“1”即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6”即现代服务业的六个行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这些行业同属国内服务业领域发展较快的行业。
“‘1+6’行业不仅与制造业密切相关,还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升级有着密切联系。”王微说,这些行业的“营改增”一旦在全国范围推开,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试点行业税负,而且能够促进服务业与制造业及其他行业之间税收链条有效衔接,最大限度地发挥增值税层层抵扣、整体降税的优势,有利于试点服务行业开拓市场、增强为客户服务能力、提升行业竞争力和服务水平。“这才是‘营改增’带来的最大好处,而不仅局限于税负减少。”
王微认为,“营改增”试点行业向全国范围推开,传递出改革思路新变化,意味着“营改增”从地区性试点向按行业推进转变。她介绍,据调研显示,按照地区进行试点,会给试点地区带来所谓“政策洼地”效应,吸引非试点地区的企业或相关业务向试点地区集聚,继而影响了尚未试点地区的发展。
“从税收公平角度看,这是不合理的。”王微强调,因此,将“营改增”试点尽快从地区转向全行业试点,既有利于试点服务行业发展,同时也能很好地解决税收公平问题。她认为,这也有利于市场按照其自身规律和资源配置需求来选择发展方向,而不是单纯选择“营改增”试点地区寻求加快发展。
“营改增”改革稳妥推进
目标达成可期
本次会议提出扩大行业试点,要求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同时提出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范围。
在王微看来,纳入新试点行业的原因在于:一是试点行业加快发展与转型升级要求迫切;二是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有效运行;三是为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创造好的税收环境。
王微说,目前已纳入“营改增”试点的交通运输行业未将铁路运输涵盖其中,但现代物流过程是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铁路运输是其中重要的一环,因此,择机将铁路运输纳入试点,一方面可以更好地促进综合(行情专区)运输体系的融合互动发展,另一方面也将促进铁路运输行业更好地参与物流市场竞争,提升运营和服务效率。
“此外,邮电通信也是中国发展最快的行业,互联网和信息服务通讯(行情专区)在国民经济中的影响力非常广泛。”王微表示,广播影视事关文化创意产业整体发展,相关制作、播映、发行发展速度正在加快,将其纳入现代服务业试点范围,可从理顺税收角度为其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按照相关改革方案,“营改增”第一步启动部分行业和部分地区试点;第二步启动试点行业的全国范围试点;第三步是到“十二五”期末完成全国范围“营改增”。今年8月1日起向全国范围推开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标志着“营改增”将进入第二阶段,是顺利完成全国范围“营改增”最终目标的关键阶段,备受各方关注。
“按照当前试点的进展和经验,‘营改增’改革目标达成,问题不大。”王微说,通过第一阶段12省市进行试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已经积累了很多经验,包括操作方面、管理方面;同时,相关服务企业在改革试点过程中,也在发展战略、加强管理如会计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调整。自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向全国铺开,有利于发现全国运行中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在加快分地区试点过程中难以解决的一些问题,如企业汇总纳税等问题,完善相关政策,为最终实现全面“营改增”改革创造条件。因此,分步骤、稳妥推进“营改增”试点是非常必要的,有利于改革目标的顺利实现。
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需合理协调
本次会议指出,随着“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要推动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度,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研究合理调整增值税分成比例,理顺中央与地方分配关系。
对此,王微表示,营业税属地方税种,增值税为中央、地方共享税种,按照中央和地方之间各占75%和25%的比例分成,因此,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地方的财政收入会相应受到影响。从稳定地方财政收入和调动地方改革积极性的角度,目前改革试点地区将新征收的增值税部分最终都由中央全部返回给地方,而不按比例分成。
王微认为,这只是过渡性安排。随着“营改增”试点向全国范围推开,当前需要从理顺中央和地方关系大局角度,以及从维护地方经济发展和提供公共服务角度出发,加快研究合理调整增值税分成比例等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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