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下发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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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屋征收引起的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补偿?南都记者昨日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上看到,该厅近日下发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
因房屋征收引起的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补偿?南都记者昨日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上看到,该厅近日下发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国务院590号令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特别是对停产停业损失给出了具体的补偿标准。
两年前,国务院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即国务院令第590号,从实施主体、法律关系、征收程序、强制执行模式等层面上对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作了重大调整。但在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方面,却没给出具体规定,只是表示“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此次广东省下发的《通知》,明确提出,对因征收合法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其中,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停产停业期限的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
《通知》也再次强调,在征收个人住宅方面,被征收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按规定通过资格审核和公示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实际搬迁后的当月起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在轮候时采取加分等方式给予优先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