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28条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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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今天宣布:"通过完善和落实支持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优化本市医疗资源配置结构,力争到2015年,社会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占全市总量的比例、办医质量和办医…
上海市卫生局今天宣布:"通过完善和落实支持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优化本市医疗资源配置结构,力争到2015年,社会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占全市总量的比例、办医质量和办医水平比2012年有明显提高,在全市建成和发展一批有一定规模、一定社会影响、一定品牌特色的社会医疗机构,为上海建设亚洲医学中心城市奠定基础。"
这是于近日上海市政府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社会医疗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对上海推进吸引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提出的明确目标。上海市卫生局局长徐建光介绍,这也是上海在深化医改,积极支持举办社会医疗机构推出一项重大举措。
《实施意见》共有28条,进一步明确在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中,政府各级部门要从审批程序、税收和价格政策、大型医用设备准入、政府购买服务等各方面给予社会医疗机构优先关心、优先支持。
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目前上海共有社会医疗机构1379家,其中医院169家(含中外合资/作8家),门诊部513家(含中外合资/作12家),个体诊所688家,临床检验中心9家。在169家医院中,拥有2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仅5家,30张-200张80家,30张以下84家。总体呈现:数量多,规模小,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相对不高,尚未形成与公立医疗机构有效的互补与竞争态势,难以满足多元化、多层次的医疗需求。对此,市委、市府对社会医疗机构发展高度重视,从顶层设计,长远、规划谋局,专门制定出台《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从政策层面扶持,优化办医环境,营造良好氛围,力求全方位、多层面、全力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包括外资)举办社会医疗机构,其中包括:
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实施意见》规定,将社会医疗机构统一纳入区县区域卫生规划,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医疗机构的设置要求、医疗机构和床位调控标准及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
鼓励社会资本在高端医疗服务领域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提出,要以上海国际医学园、上海新虹桥国际医学中心为主要平台,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举办具有一定规模,以先进技术、优质服务和先进管理为特征的高端医疗机构和特色专科医疗机构。鼓励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充分利用优势学科和技术,与社会资本在两个国际医学园区内合资合作举办社会医疗机构。
鼓励社会资本在医疗资源配置薄弱的基本医疗服务领域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指出,鼓励社会资本举办老年医疗护理、康复、精神卫生、儿科、产科等医疗服务供给不足的专科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或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医药企业开设中医坐堂诊所。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疗机构改制。《实施意见》明确,公立医院改制将支持鼓励优先选择办医经验丰富、社会信誉良好、管理方式先进的社会医疗机构参与改制。
鼓励境外资本举办社会医疗机构。《实施意见》强调,允许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本市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的股权限制。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框架下,支持台湾地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资本在本市设立合资、合作、独资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享受优先支持政策。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管理。《实施意见》中明确,凡是国内外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社会力量通过医院管理公司等多种形式,在明确责权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管理。
完善社会医疗机构金融政策和土地政策。《实施意见》规定,支持社会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社会资本举办的老年医疗护理、康复、精神卫生、儿科、产科等医疗服务供给不足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贷款新建或改扩建基本建设项目,可向相应财政部门申请政府贴息政策支持。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机构土地政策。将社会医疗机构用地需求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
完善社会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的相关政策。《实施意见》明确,社会医疗机构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按照程序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少儿住院保险、大学生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范围,对社会资本举办的老年医疗护理、康复、精神卫生、儿科、产科等基本医疗服务的专科医疗机构给予支持,优先纳入医保定点。
优化社会医疗机构用人环境。《实施意见》明确,社会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社会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评定(考试)、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不受工作单位变更的影响。完善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制度,鼓励医师到社会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社会医疗机构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本市人才引进相关政策规定的,相关部门应按照规定办理其户籍管理、住房及子女入学入托等手续。
营造社会资本办医的良好氛围。《实施意见》要求,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国家和本市鼓励、引导社会医疗机构发展的方针政策,形成有利于社会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这是于近日上海市政府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社会医疗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对上海推进吸引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提出的明确目标。上海市卫生局局长徐建光介绍,这也是上海在深化医改,积极支持举办社会医疗机构推出一项重大举措。
《实施意见》共有28条,进一步明确在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中,政府各级部门要从审批程序、税收和价格政策、大型医用设备准入、政府购买服务等各方面给予社会医疗机构优先关心、优先支持。
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目前上海共有社会医疗机构1379家,其中医院169家(含中外合资/作8家),门诊部513家(含中外合资/作12家),个体诊所688家,临床检验中心9家。在169家医院中,拥有2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仅5家,30张-200张80家,30张以下84家。总体呈现:数量多,规模小,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相对不高,尚未形成与公立医疗机构有效的互补与竞争态势,难以满足多元化、多层次的医疗需求。对此,市委、市府对社会医疗机构发展高度重视,从顶层设计,长远、规划谋局,专门制定出台《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从政策层面扶持,优化办医环境,营造良好氛围,力求全方位、多层面、全力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包括外资)举办社会医疗机构,其中包括:
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实施意见》规定,将社会医疗机构统一纳入区县区域卫生规划,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医疗机构的设置要求、医疗机构和床位调控标准及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
鼓励社会资本在高端医疗服务领域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提出,要以上海国际医学园、上海新虹桥国际医学中心为主要平台,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举办具有一定规模,以先进技术、优质服务和先进管理为特征的高端医疗机构和特色专科医疗机构。鼓励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充分利用优势学科和技术,与社会资本在两个国际医学园区内合资合作举办社会医疗机构。
鼓励社会资本在医疗资源配置薄弱的基本医疗服务领域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指出,鼓励社会资本举办老年医疗护理、康复、精神卫生、儿科、产科等医疗服务供给不足的专科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或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医药企业开设中医坐堂诊所。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疗机构改制。《实施意见》明确,公立医院改制将支持鼓励优先选择办医经验丰富、社会信誉良好、管理方式先进的社会医疗机构参与改制。
鼓励境外资本举办社会医疗机构。《实施意见》强调,允许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本市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的股权限制。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框架下,支持台湾地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资本在本市设立合资、合作、独资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享受优先支持政策。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管理。《实施意见》中明确,凡是国内外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社会力量通过医院管理公司等多种形式,在明确责权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管理。
完善社会医疗机构金融政策和土地政策。《实施意见》规定,支持社会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社会资本举办的老年医疗护理、康复、精神卫生、儿科、产科等医疗服务供给不足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贷款新建或改扩建基本建设项目,可向相应财政部门申请政府贴息政策支持。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机构土地政策。将社会医疗机构用地需求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
完善社会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的相关政策。《实施意见》明确,社会医疗机构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按照程序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少儿住院保险、大学生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范围,对社会资本举办的老年医疗护理、康复、精神卫生、儿科、产科等基本医疗服务的专科医疗机构给予支持,优先纳入医保定点。
优化社会医疗机构用人环境。《实施意见》明确,社会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社会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评定(考试)、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不受工作单位变更的影响。完善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制度,鼓励医师到社会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社会医疗机构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本市人才引进相关政策规定的,相关部门应按照规定办理其户籍管理、住房及子女入学入托等手续。
营造社会资本办医的良好氛围。《实施意见》要求,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国家和本市鼓励、引导社会医疗机构发展的方针政策,形成有利于社会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