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末水资源费最低征收标准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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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水利部近日发布《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布了十二五末各地区水资源费最低征收标准,该标准较现行标准有所上调,对超额取水实行累进制收取水资源费的惩…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水利部近日发布《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布了“十二五”末各地区水资源费最低征收标准,该标准较现行标准有所上调,对超额取水实行累进制收取水资源费的惩罚性收费。
征收标准将全国划分为六个区域,其中京津地表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为1.6元/立方米,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为4元/立方米;山西、内蒙古的两项征收标准分别为0.5元/立方米和2元/立方米;河北、山东、河南分别为0.4元/立方米和1.5元/立方米;辽宁、吉林、黑龙江、宁夏、陕西分别为0.3元/立方米和0.7元/立方米;江苏、浙江、广东、云南、甘肃、新疆分别为0.2元/立方米和0.3元/立方米;全国余下地区分别为0.1元/立方米和0.2元/立方米。
《通知》要求各地积极推进水资源费改革,综合考虑当地水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以及不同产业和行业取用水的差别特点,结合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城市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改革进展情况,合理确定每个五年规划本地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划调整目标。在2015年底(“十二五”末)以前,地表水、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原则上应调整到征收标准的水平以上。
《通知》认为,目前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特别是地下水征收标准总体偏低,需严格控制地下水过量开采。将区分地表水和地下水分类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通知》规定,对超额取水实行累进制收取水资源费的惩罚性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