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试行)》明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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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12日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获悉,电监会发布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试行)》明年1月1日起试行。《规则》明确省级电网公司以及符合条件的独立配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均可以作为跨…
记者12日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获悉,电监会发布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试行)》明年1月1日起试行。《规则》明确省级电网公司以及符合条件的独立配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均可以作为跨省跨区电能交易购电主体。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原则上均应采取市场化的交易方式。
《规则》由7章组成,包括总则、交易组织和申报、交易方式及排序原则、合同执行与调整、交易价格与输电费用、监管措施和附则,共32条,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
《规则》明确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市场主体分为售电主体、输电主体和购电主体。售电主体主要为已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以及受发电企业委托的电网企业;输电主体为已取得输电业务许可证的电网企业;购电主体为省级电网公司,以及符合条件的独立配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
《规则》强调,发电企业应直接在电力交易平台上参与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省电网企业一般不得代理省内发电企业参与跨省跨区电能交易。跨区、跨省电能交易同时组织时,年度交易优先保证清洁能源消纳利用。
针对交易方式及排序原则,《规则》明确指出,除国家明确的年度跨省跨区电量交易以外,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原则上均应采取市场化的交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