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推出5项药品流通行业标准 药店将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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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商务部在京举行药品流通行业标准宣贯工作会议。记者从会上获悉,商务部此前发布的2012年第58号公告中,5项药品流通行业标准将于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的重大突破在于颁布了连锁零…
今天,商务部在京举行药品流通行业标准宣贯工作会议。记者从会上获悉,商务部此前发布的2012年第58号公告中,5项药品流通行业标准将于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的重大突破在于颁布了连锁零售药店和药品流通企业的分级标准,并首次在国家层面上针对某一特定行业推出职业经理人标准。
这五项药品流通行业标准《药品批发企业物流服务能力评估指标》、《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药品流通企业诚信经营准则》、《药品流通行业职业经理人标准》、《药品流通企业通用岗位设置规范》,作为我国首批出台的药品流通行业标准,也是建国以来药品流通行业的首批标准,填补了我国药品流通行业标准的空白。
据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巡视员温再兴透露,针对我国药品流通领域存在的一系列问题,2009年8月,国务院明确由商务部主管药品流通行业,制定行业相关标准,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此次公布的五项标准,则是在商务部主导之下,由中国医药(行情股吧资金流)商业协会牵头,各相关行业协会、药品流通企业积极参与起草论证并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后公布的。在这五项标准中,最引人注目的变化则在于连锁药店和药品流通企业的分级制度。
“根据2012年的调查统计,我国现在一共有46万家零售药店,基本的现状就是‘散’、‘小’、‘差’,为了改变行业现状,规范经营行为,此次颁布的《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中明确将我国所有的药店分成了A、AA、AAA三个级别。”标准起草人之一、北京金象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叶真解释说。
记者从零售药店分级标准中看到:在三个连锁药店级别中,AAA级最高,A级最低。不同等级的药店的区别主要在于营业面积、经营药品品规数量、药品品种覆盖疾病种类、专业人员配备和药品供应能力等核心指标。
比如,分级标准对AAA级药店的要求为营业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经营药品品规数量不少于3000个、药品品种覆盖至少80种常见病、质量负责人为执业药师且应具有5年以上的药品经营工作经历、保证24小时的药品供应等。
对于AA级和A级药店,要求依次降低。值得一提的是,“药历”,即执业药师记载的消费者用药状况档案,作为国际连锁药店的通用规范也首次引入了我国的标准——三个等级的药店都要求建立有效的消费者药历。
而另外一项标准,《药品流通企业诚信经营准则》则根据物流配送规模、药品质量管理能力和药品安全风险控制能力等指标将药品物流企业划分为A、AA、AAA三个级别。
另据温再兴透露,零售药店和药品流通企业的相应的分级管理办法预计将于明年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