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灵再次呼吁修改《信托法》
浏览:次|评论:0条 [收藏] [评论]
曾多次呼吁完善财富管理领域立法和监管问题的吴晓灵,近日再次表示,未来几年应重点修订《信托法》等四部法律。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近日在公开场合演讲指出,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曾多次呼吁完善财富管理领域立法和监管问题的吴晓灵,近日再次表示,未来几年应重点修订《信托法》等四部法律。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近日在公开场合演讲指出,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有赖于法律制度的完善。她认为,目前中国以机构监管为主的监管格局往往成为制定法律规范的障碍,应该逐渐改为以功能监管为主、机构监管为辅的原则。
吴晓灵认为,未来几年应重点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信托法》四部法律。
“信托业法”缺位
中国信托业自2001年完成第五次清理整顿和重新核准登记后,已逐渐形成目前“一法三规”——《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为主的监管体系。
实际上,信托关系普遍存在于金融机构的多种业务之中,适用范围不仅限于信托公司,特别是近年来,随着财富管理行业蓬勃发展,包括基金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纷纷在此领域“跑马圈地”,由于绝大部分的财富资产管理是一种信托关系,本质上都运用了信托原理,但是,上述机构却不受《信托法》约束,反而比信托公司有了更多的优势。
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曾强调,由于缺少“信托业法”,信托公司的合法权利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同时,也没有能够用《信托法》维护信托业、信托公司权利的案例可以参考。
对于竞争日益激烈的财富管理行业,吴晓灵表示,财富管理是金融业发展的广阔天地,而《信托法》仅对信托关系进行了规范,信托经营没有法律层面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对于财务信托尚没有法律规范。在明确法关系的基础上实行统一的监管原则,进而实现功能监管是财富管理健康发展的保证。
不过,在去年《信托法》颁布十周年纪念研讨会上,包括银监会及信托业界的人士已经意识到在《信托法》基础上尽快推出《信托业法》的必要性,目的也是将我国各种利用信托原理开展的业务进行统一监管。
“黄金时代”刚刚开始
今年以来,基金业、保险业和证券业“利好”政策不断,“放松管制”的新政给这些金融子行业进行“松绑”,中国信托业协会专家理事周小明指出,“泛资产管理时代”已经到来。
所谓“泛资产管理时代”,意指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可以更多地以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的方式,开展与信托公司同质化的资产管理业务。
德意志银行大中华区首席经济学家马骏预计,国内资产管理行业将逐步取代影子银行和其他不规范的金融服务。到2015年,中国财富管理行业的总资产管理规模将增长到4万亿~5万亿元人民币。
在各类金融机构“逐鹿”前景广阔的财富管理行业,信托公司同时也面临着严峻挑战,但信托从业人员却并不悲观。
中信信托董事长蒲坚近日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专访时指出,信托关系并不是被信托公司所独享,而是渗透到方方面面,基金、证券、保险等机构的“松绑”,利用信托关系参与到金融业务中,对信托公司来说是好事,信托公司应与其他金融机构一道成长,共同为百姓的财富保值增值。
周小明认为,信托公司的“黄金时代”刚刚开始,他给出三点原因,信托公司应在“泛资产管理时代”抓住新机遇、信托本身拥有制度优势、信托公司拥有“先发优势”,信托公司不仅需要进一步挖掘制度优势,创新信托服务功能,更重要的是需要将“先发优势”转化为“品牌优势”,而其中核心的核心乃是构筑属于自己的差异化的投资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