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鼓励民资参与水土保持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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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网站26日消息称,水利部近日正式发布《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水土保持建设领域。《通知》提出,在符合国家有…
水利部网站26日消息称,水利部近日正式发布《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水土保持建设领域。
《通知》提出,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水土保持规划的前提下,民间资本投资人享有水土治理开发自主权。民间资本参与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成果和使用权,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可依法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享有继承、转让、转租、抵押和参股经营等权益。征收或征用民间资本参与治理开发的水土流失土地,应依法对其治理成果给予补偿。
《通知》明确,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领域包括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改梯田、水土保持植物种植、淤地坝建设等各类水土流失治理开发,以及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水土保持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等。民间资本可采用资金投入、实物投入、劳力和机械投入等多种投入方式,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使用权等多种参与形式,对小流域、“四荒”资源、企业周边区域进行水土流失治理开发及水土保持植物资源开发利用。国家对民间资本参与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扶持。中央和地方水土保持项目资金可对规划范围内达到治理要求的民间资本参与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给予奖励。
另据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2013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资金实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部门项目。中央财政资金实行无偿投入,具体规模为:长江和黄河项目每个项目200万元以上,陕甘宁项目每个项目300万元以上。
水利部办公厅会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日前制定的《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申报指南》提出,依据2013年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安排情况,控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项目总量,与2012年项目数量相比,上下浮动比例不超过50%。地方须按中央财政资金投入的一定比例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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