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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税收与税源一致性原则”改革

来源:中国证券报|浏览:|评论:0条   [收藏] [评论]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10日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认为,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存在着财权上收、支出责任下移的趋势,县乡基层财政日益困难,对中央、省、市转…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10日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认为,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存在着财权上收、支出责任下移的趋势,县乡基层财政日益困难,对中央、省、市转移支付拨款依赖程度越来越高,应该实施“税收与税源一致性原则”的具体改革。

税收与税源背离

“在中国税收理论中,一直忽视对兄弟地区之间拥有平等权利的理念。”许善达将这个问题称为“税收与税源的背离”。

1994以来,我国省际间人均税收收入差距与人均GDP差距相比,呈明显扩大趋势。这说明人均税收收入省际间差距并不完全是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所决定的。

具体表现为:一个地方政府创造的税源所形成的税收没有被这个地方政府所收缴,而是被另外一个地方政府所收缴。例如,西气东输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等及发电环节的增值税被售电环节的地方政府收缴;消费税没有被这些商品销售地的地方政府收缴而是被这些商品的生产地收缴;央企集团,特别是商业银行,全国范围的利润所形成的所得税被总部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收缴;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制度和地方分成制度使得异地获得收入居民的税收被不为他提供公共服务的地方政府收缴等。占全部税收收入90%以上的主要税种收入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税收与税源背离”的问题。

建议实施五项改革

许善达认为,应实施“税收与税源一致性原则”的具体改革方案。

首先,对于企业集团缴纳的增值税应该根据不同环节的增值率确定集团内部或集团外部关联企业之间增值税收入分配。这一项改革不涉及企业集团增值税总体税收负担,只调整增值税在不同环节之间,也就是不同地区之间的分配。

其次,企业所缴纳营业税的税基分布在不同地区时,要按照营业税税源分布地区来分配营业税税款。

再次,将在生产环节征收的消费税改为在商品最终消费环节,即零售环节征收。

第四,改革现行不完全的企业所得税在不同地区间分配的制度。

第五,个人所得税均应归属居民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无论代扣代缴单位的所在地是否在居民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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