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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浙粤深推地方自行发债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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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20日消息,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  通知称,自行发债是指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

财政部20日消息,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

  通知称,自行发债是指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的发债机制。

  通知指出,2011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2011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

  通知指出,试点省(市)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1年政府债券期限分为3年和5年,期限结构为3年债券发行额和5年债券发行额,分别占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的50%。

  通知表示,试点省(市)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建本省(市)政府债券承销团。试点省(市)政府债券承销商应当是2009年至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得超过20家。

  通知提出,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应以新发国债发行利率及市场利率为定价基准,采用单一利率发债定价机制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发债定价机制包括承销和招标,具体发债定价机制由试点省(市)确定。

  通知强调,试点省(市)应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本省(市)财政厅(局、委)网站等媒体,及时披露本省(市)经济运行和财政收支状况等指标。试点省(市)在发债定价结束后应及时公布债券发行结果。

  多位专家表示,允许地方政府自行发债,拓展市场化、规范化的融资渠道,有利于缓解地方融资平台集中到付风险。此外,这是探索地方融资“阳光化”的进一步尝试,为将来实现地方自主发债、建立地方政府举债的中长期制度积累经验。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指出,《办法》并未明确地方自行发债部分是否在财政部代发的2000亿元额度内。若是增量,则意味着财政政策的宽松。


来源: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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