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须逐季实施风险压力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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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12日就《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制度,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常规压力测试,分析银行承…
中国银监会12日就《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制度,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常规压力测试,分析银行承受压力事件的能力。出现市场剧烈波动等情况时,应当加大压力测试频度。同时,《办法》引入了巴塞尔委员会《计量标准》中的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要求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不低于100%。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银监会报送年度流动性风险管理报告。包括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主要政策和流程、内部监测指标和限额、应急计划及其演练情况等主要内容。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存贷比和流动性比例。其中,流动性覆盖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在设定的严重流动性压力情景下,能够保持充足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并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来满足未来30日的流动性需求。流动性覆盖率数值等于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与未来30日现金净流出量的比例。未来30日现金净流出量是指在设定的压力情景下,未来30日的预期现金流出总量减去预期现金流入总量。
净稳定资金比例是可用的稳定资金与所需的稳定资金间的比例。可用的稳定资金是指在持续压力情景下,能确保在1年内都可作为稳定资金来源的权益类和负债类资金。所需的稳定资金等于商业银行各类资产或表外风险暴露项目与相应的稳定资金需求系数乘积之和,
稳定资金需求系数是指各类资产或表外风险暴露项目需要由稳定资金支持的价值占比。
《办法》拟于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商业银行最迟应于2013年底前达到流动性覆盖率的监管标准,2016年底前达到净稳定资金比例的监管标准。《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设立的所有中外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办法》执行。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面临着更大的挑战,监管当局有效监管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难度也不断加大。在此次国际金融危机中,尽管许多银行资本水平充足,但仍因丧失流动性陷入困境,主要原因是其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存在明显缺陷,未能有效实施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原则。本次金融危机还反映了市场流动性状况可能迅速逆转,流动性萎缩状况可能持续较长时间。因此,加强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和监管,对于维护银行体系和金融市场安全稳健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中国证券报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银监会报送年度流动性风险管理报告。包括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主要政策和流程、内部监测指标和限额、应急计划及其演练情况等主要内容。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存贷比和流动性比例。其中,流动性覆盖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在设定的严重流动性压力情景下,能够保持充足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并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来满足未来30日的流动性需求。流动性覆盖率数值等于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与未来30日现金净流出量的比例。未来30日现金净流出量是指在设定的压力情景下,未来30日的预期现金流出总量减去预期现金流入总量。
净稳定资金比例是可用的稳定资金与所需的稳定资金间的比例。可用的稳定资金是指在持续压力情景下,能确保在1年内都可作为稳定资金来源的权益类和负债类资金。所需的稳定资金等于商业银行各类资产或表外风险暴露项目与相应的稳定资金需求系数乘积之和,
稳定资金需求系数是指各类资产或表外风险暴露项目需要由稳定资金支持的价值占比。
《办法》拟于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商业银行最迟应于2013年底前达到流动性覆盖率的监管标准,2016年底前达到净稳定资金比例的监管标准。《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设立的所有中外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办法》执行。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面临着更大的挑战,监管当局有效监管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难度也不断加大。在此次国际金融危机中,尽管许多银行资本水平充足,但仍因丧失流动性陷入困境,主要原因是其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存在明显缺陷,未能有效实施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原则。本次金融危机还反映了市场流动性状况可能迅速逆转,流动性萎缩状况可能持续较长时间。因此,加强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和监管,对于维护银行体系和金融市场安全稳健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