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聿文:地税部门为何敢对抗中央政令?
浏览:次|评论:0条 [收藏] [评论]
法令或政令是很严肃的事情。对一个国家而言,中央的政令和法律在地方得不到有效执行,这是不可思议的。然而在我们这儿,这确是一个问题。
法令或政令是很严肃的事情。对一个国家而言,中央的政令和法律在地方得不到有效执行,这是不可思议的。然而在我们这儿,这确是一个问题。
我记得国家税务总局在新个税法通过后,曾经下文强调不管哪个月的工资,只要是在9月发,一律按新税法执行。而在媒体曝出一些地方两套执行标准后,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发文强调了这一点。由此可见,某些地税部门不管总局两次发文,确实有对抗中央政令的勇气。那么,地方税务官的这种傲慢态度从何而来?
从他们中的一些人的解释来看,其实并非不知道中央的政令,虽然原因打着软件未能升级,但这个原因是说不通的。因为新税法之所以在通过后不是立即而是拖后两月实施,就是考虑了一个新旧衔接,包括计算机的软件更新因素。两月的时间足以将影响新税法实施的一些技术问题解决。如果到9月软件还未升级更新,只能说是工作不得力,应该追究他们的责任才是,哪还敢对纳税人造次?现在事情反过来,只能讲原因在于,在纳税人与税务人员的关系上,或者更一般地说,在普通公民与一些公职人员的关系上,我们长期存在的主仆错位。
上述地方税务局在解释为什么这样做时,还有一个理由是没有接到上面的通知。显然,这里所说的“上面”不会是指税务总局,也可能不是指省税务局,而是直接管着他们的上级税务部门。这可能是他们不执行中央政令的真正原因,而所谓软件未能升级不过是一个借口。如果我的猜想没错,那么,这就说明地方政府部门或地方官员并非是一般地不执行上面的政令,他们只是不执行最上面即中央层级的命令和政令,对于直接的上司指令,则是不折不扣地执行。
这也很好解释,因为尽管中央的政令最权威,法律效应最大,但奈何地方尤其是基层部门的官员不是由中央部门直接任命,因此,他们不执行中央政令并不会有什么代价,但对顶头上司的指令则不然,虽然也许不至于丢官,年终政绩考核肯定是要受到影响的,仕途或许会出现一些波折。这就造成了体制中一个常见的怪现象:所谓对上负责,不是指对政令和法律本身负责,也不是指对中央这个最大权威负责,而是指对负有直接人事任免权或管辖权的那个上级负责,只对他忠诚。此乃官员体制中的一个致命伤。
诸如此类的问题,都会导致所谓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情形发生。从一个更宏观的角度看,改革开放以后,放权分利的实施,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地方政府或部门在微观领域内获得了较大的配置资源的权力,并由此拥有了自己独立的利益,地方和中央,或地方政府的各层级之间,不再是单纯的上下级关系,也不是中央或上级部门的派出机构,而是变成了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这在大大强化和提高地方政府和部门作为制度创新主体的地位,使其具有追求本地或本部门经济快速增长以及响应获利机会进行制度创新的动机的同时,也开始有能力与中央或上级部门进行博弈,并有实现独立利益最大化的冲动。再加上我们的干部选拔制度和人事制度,某些方面民主性不足,集中过大,由此导致某些官员个人不是对制度和体制、也不是对政令和法度本身忠诚,而是对选拔他的人忠诚,出现类似地方税务部门抗拒新个税法的现象也就不奇怪了。
要消除地方政府部门的傲慢,解决中央权威和法令权威不足的问题,从上述分析来看,目前需要做好两项工作:一是强化规制政府行为的立法,并对权力的监督功能要法制化。也就是将政府管理社会的职能和决策纳入立法的范围,用法律规范政府行政执法的行为,建立起法律对权力的有效制约机制,使社会对政府权力的各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能,从抽象的一般性规定中走出来,变成实实在在的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以增强监督实施的可操作性,将目前事实存在的某些干群主仆关系颠倒过来;二是加强干部选拔中的制度化、法律化,借助民主选拔方式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使民众的意见在干部选拔中得到切实反映和尊重,从而最终使官员对制度和人民忠诚,而不是对顶头上司忠诚。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我记得国家税务总局在新个税法通过后,曾经下文强调不管哪个月的工资,只要是在9月发,一律按新税法执行。而在媒体曝出一些地方两套执行标准后,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发文强调了这一点。由此可见,某些地税部门不管总局两次发文,确实有对抗中央政令的勇气。那么,地方税务官的这种傲慢态度从何而来?
从他们中的一些人的解释来看,其实并非不知道中央的政令,虽然原因打着软件未能升级,但这个原因是说不通的。因为新税法之所以在通过后不是立即而是拖后两月实施,就是考虑了一个新旧衔接,包括计算机的软件更新因素。两月的时间足以将影响新税法实施的一些技术问题解决。如果到9月软件还未升级更新,只能说是工作不得力,应该追究他们的责任才是,哪还敢对纳税人造次?现在事情反过来,只能讲原因在于,在纳税人与税务人员的关系上,或者更一般地说,在普通公民与一些公职人员的关系上,我们长期存在的主仆错位。
上述地方税务局在解释为什么这样做时,还有一个理由是没有接到上面的通知。显然,这里所说的“上面”不会是指税务总局,也可能不是指省税务局,而是直接管着他们的上级税务部门。这可能是他们不执行中央政令的真正原因,而所谓软件未能升级不过是一个借口。如果我的猜想没错,那么,这就说明地方政府部门或地方官员并非是一般地不执行上面的政令,他们只是不执行最上面即中央层级的命令和政令,对于直接的上司指令,则是不折不扣地执行。
这也很好解释,因为尽管中央的政令最权威,法律效应最大,但奈何地方尤其是基层部门的官员不是由中央部门直接任命,因此,他们不执行中央政令并不会有什么代价,但对顶头上司的指令则不然,虽然也许不至于丢官,年终政绩考核肯定是要受到影响的,仕途或许会出现一些波折。这就造成了体制中一个常见的怪现象:所谓对上负责,不是指对政令和法律本身负责,也不是指对中央这个最大权威负责,而是指对负有直接人事任免权或管辖权的那个上级负责,只对他忠诚。此乃官员体制中的一个致命伤。
诸如此类的问题,都会导致所谓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情形发生。从一个更宏观的角度看,改革开放以后,放权分利的实施,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地方政府或部门在微观领域内获得了较大的配置资源的权力,并由此拥有了自己独立的利益,地方和中央,或地方政府的各层级之间,不再是单纯的上下级关系,也不是中央或上级部门的派出机构,而是变成了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这在大大强化和提高地方政府和部门作为制度创新主体的地位,使其具有追求本地或本部门经济快速增长以及响应获利机会进行制度创新的动机的同时,也开始有能力与中央或上级部门进行博弈,并有实现独立利益最大化的冲动。再加上我们的干部选拔制度和人事制度,某些方面民主性不足,集中过大,由此导致某些官员个人不是对制度和体制、也不是对政令和法度本身忠诚,而是对选拔他的人忠诚,出现类似地方税务部门抗拒新个税法的现象也就不奇怪了。
要消除地方政府部门的傲慢,解决中央权威和法令权威不足的问题,从上述分析来看,目前需要做好两项工作:一是强化规制政府行为的立法,并对权力的监督功能要法制化。也就是将政府管理社会的职能和决策纳入立法的范围,用法律规范政府行政执法的行为,建立起法律对权力的有效制约机制,使社会对政府权力的各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能,从抽象的一般性规定中走出来,变成实实在在的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以增强监督实施的可操作性,将目前事实存在的某些干群主仆关系颠倒过来;二是加强干部选拔中的制度化、法律化,借助民主选拔方式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使民众的意见在干部选拔中得到切实反映和尊重,从而最终使官员对制度和人民忠诚,而不是对顶头上司忠诚。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延伸阅读
- 上一篇:我国出口下行风险加大 下一篇:今日辟谣(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