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新规碰撞利率市场化 商业银行夹缝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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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监管的加强,商业银行可能在利率市场化与资本新规的夹缝中挣扎。
随着监管的加强,商业银行可能在利率市场化与资本新规的夹缝中挣扎。
近日,银监会正式公布了酝酿已久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新规下,通常情况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潜在的最高资本充足率要求达到14%和13%。
资本新规还对部分贷款的风险权重进行了调整。无疑,尽管当前中国银行业资本状况较好,但在消耗资本扩大信贷规模的盈利模式下,银行若想达标,资本管理压力将加大。
多家研究机构预计,资本新规形成的资本缺口在4000亿元以上。即使是乐观的估计,银行在预留0.5%资本缓冲后的融资规模也将达到2000亿元。
早在5月初,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就预计到了可能的资本缺口。“虽然未来5年银行业将面临一定的资本缺口,但将主要通过银行内部资本积累满足资本监管要求。”
然而,问题在于,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银行盈利空间必将收窄,利润高增长态势难以为继。内部资本积累达标无望的情况下,银行可能转而求助资本市场。
新规“软着陆”
自今年5月银监会宣布下发《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后,一系列重塑商业银行监管指标体系的办法陆续出炉:5月20日,《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开始公开征求意见;至8月15日,《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又开始征求意见。
与杠杆率不同,资本监管是《指导意见》的重中之重,对银行的影响更为巨大。鉴于此,在8月的最终定稿公布之前,银监会还曾于6月初前后在商业银行内部下发过一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内部稿”)。
与内部稿相比,最终稿不但将“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改成“资本管理办法”,更实质性地对内部稿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总体来看,最终稿可谓实现“软着陆”。
具体来看,最终稿主要有四点大的改动:
其一,放宽了资本抵扣项规定。内部稿规定低于2.5%拨贷比的减值准备缺口需从核心资本中扣除,最终稿修订为低于150%拨备覆盖率的减值准备缺口需扣除。
“最终稿最大的让步在于,取消了初稿中对于拨贷比不达标银行的拨备缺口从核心资本中扣除的条款。”东北证券研究报告称,对核心资本的影响消除,有利于核心资本达标、总资本不充裕的银行通过附属资本补充资本,减少了对股权融资的依赖。
其二,下调了同业业务和票据贴现的风险权重。内部稿规定将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从20%提高至50%,其中原始期限三个月以内的风险权重从0%提高到20%。最终稿统一修订为25%(不分期限)。
中金公司测算,此条修改使上市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将从原来的26个基点降至17基点。
其三,对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给予5年过渡期。内部稿规定在基本指标法下计算参数为15%,最终稿修订为2012年起分5年逐步达标,2012年参数设定为10%,此后每年增加2%,到2016年过渡期结束时为18%。若按照10%的参数测算,这对上市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将从原来的59个基点降至41个基点。
其四,将融资平台贷款、中长期贷款、行业贷款集中度风险状况的风险权重要求放入第二支柱,银监会可视情况调整系数。而此前内部稿将其纳入第一支柱。
据中行国际金融研究所测算,若中长期贷款风险权重统一从100%调整到150%,按照13家上市银行平均中长期贷款占比约60%,整个贷款占加权风险资产约90%估计,上述银行资本充足率将下降超过2个百分点,核心资本充足率下降接近2个百分点。
银监会自由裁量权
值得注意的是,最终稿中新增了第二支柱资本监管要求的内容,作为资本监管的第四个层次。这赋予了银监会在第二支柱框架下,增加高风险资产组合和高风险银行资本要求的自有裁量权。
所谓第二支柱,是新巴塞尔协议框架下三大支柱之一。根据新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分别为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强化第二支柱,即是强化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确定单家银行的监管资本要求。”最终稿称,银监会有权通过调整风险权重、相关性系数、有效期限等方法,提高特定资产组合的资本要求。
这意味着,对于不同的商业银行,监管标准可能有所不同。银监会还可以通过调整风险权重等方法,提高或者降低被监管对象的资本要求。
最终稿规定了,银监会有权对三类资产提高资本要求:一、根据现金流覆盖比例、区域风险差异,确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贷款的集中度风险资本要求;二、通过期限调整因子,确定中长期贷款监管的集中度风险资本要求;三、针对行业贷款集中度风险状况,确定部分行业的贷款集中度风险资本要求。
“目前,我们的静态测算中仅纳入了对五年期以上贷款的风险权重调整,影响约为58个基点。”中金公司研究报告称,若银监会考虑到当前资本市场并不支持银行的再融资计划,进而短期内不要求银行计算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则乐观情况下的短期影响可降至0.7个百分点左右。
利率市场化“悖论”
银监会数据显示,2011年6月末,311家国内银行全部达到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达到12.2%,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9.92%。
尽管大部分业内人士认为,最终稿实施后,短期看,上市银行集中再融资的风险有所下降,但中长期看,银行是否会需要融资存在不确定性。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监管层制定资本新规有着深刻的国际背景:在国际金融危机后,全球金融机构对于资本的需求普遍提高。
欧美银行主要通过剥离非核心资产来筹集资本,而中国银行业则从资本市场上大规模融资来补充资本。从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资本净额/加权风险资产)上来看,欧美银行主要是缩减分母,中国银行业是增大分子。
5月,银监会下发《指导意见》时,其相关负责人就曾表示,随着国内资本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商业银行新增融资需求不会对国内资本市场产生较大冲击。“虽然未来5年银行业将面临一定的资本缺口,但将主要通过银行内部资本积累满足资本监管要求。”
但在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宗良看来,中国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中坚支柱,应将商业银行资本金纳入到利率市场化改革推进的综合考虑因素中。
根据国际经验,利率市场化的推进过程往往也是银行利差缩小的过程。例如,美国存贷款平均利差由利率市场化前的2.17%下降到之后的1.63%,中国台湾地区由4%下降到不足3%。
根据宗良的估算,按照息差下降至1.2%测算,中国商业银行净利润下降约35%;按照息差下降至0.7%测算,则净利润下降约50%。
显然,一旦利率市场化快速推动,银行利润高增长难以为继。届时,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压力更为突出,在内部积累有限的情况下,可能转而寻求资本市场。
事实上,上一轮银行的再融资已经演绎了上述逻辑。2008~2009年大量投放信贷后,资本急剧消耗,银行不得不启动再融资。2010年,国内商业银行融资占整个市场融资规模超过40%。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近日,银监会正式公布了酝酿已久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新规下,通常情况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潜在的最高资本充足率要求达到14%和13%。
资本新规还对部分贷款的风险权重进行了调整。无疑,尽管当前中国银行业资本状况较好,但在消耗资本扩大信贷规模的盈利模式下,银行若想达标,资本管理压力将加大。
多家研究机构预计,资本新规形成的资本缺口在4000亿元以上。即使是乐观的估计,银行在预留0.5%资本缓冲后的融资规模也将达到2000亿元。
早在5月初,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就预计到了可能的资本缺口。“虽然未来5年银行业将面临一定的资本缺口,但将主要通过银行内部资本积累满足资本监管要求。”
然而,问题在于,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银行盈利空间必将收窄,利润高增长态势难以为继。内部资本积累达标无望的情况下,银行可能转而求助资本市场。
新规“软着陆”
自今年5月银监会宣布下发《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后,一系列重塑商业银行监管指标体系的办法陆续出炉:5月20日,《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开始公开征求意见;至8月15日,《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又开始征求意见。
与杠杆率不同,资本监管是《指导意见》的重中之重,对银行的影响更为巨大。鉴于此,在8月的最终定稿公布之前,银监会还曾于6月初前后在商业银行内部下发过一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内部稿”)。
与内部稿相比,最终稿不但将“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改成“资本管理办法”,更实质性地对内部稿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总体来看,最终稿可谓实现“软着陆”。
具体来看,最终稿主要有四点大的改动:
其一,放宽了资本抵扣项规定。内部稿规定低于2.5%拨贷比的减值准备缺口需从核心资本中扣除,最终稿修订为低于150%拨备覆盖率的减值准备缺口需扣除。
“最终稿最大的让步在于,取消了初稿中对于拨贷比不达标银行的拨备缺口从核心资本中扣除的条款。”东北证券研究报告称,对核心资本的影响消除,有利于核心资本达标、总资本不充裕的银行通过附属资本补充资本,减少了对股权融资的依赖。
其二,下调了同业业务和票据贴现的风险权重。内部稿规定将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从20%提高至50%,其中原始期限三个月以内的风险权重从0%提高到20%。最终稿统一修订为25%(不分期限)。
中金公司测算,此条修改使上市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将从原来的26个基点降至17基点。
其三,对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给予5年过渡期。内部稿规定在基本指标法下计算参数为15%,最终稿修订为2012年起分5年逐步达标,2012年参数设定为10%,此后每年增加2%,到2016年过渡期结束时为18%。若按照10%的参数测算,这对上市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将从原来的59个基点降至41个基点。
其四,将融资平台贷款、中长期贷款、行业贷款集中度风险状况的风险权重要求放入第二支柱,银监会可视情况调整系数。而此前内部稿将其纳入第一支柱。
据中行国际金融研究所测算,若中长期贷款风险权重统一从100%调整到150%,按照13家上市银行平均中长期贷款占比约60%,整个贷款占加权风险资产约90%估计,上述银行资本充足率将下降超过2个百分点,核心资本充足率下降接近2个百分点。
银监会自由裁量权
值得注意的是,最终稿中新增了第二支柱资本监管要求的内容,作为资本监管的第四个层次。这赋予了银监会在第二支柱框架下,增加高风险资产组合和高风险银行资本要求的自有裁量权。
所谓第二支柱,是新巴塞尔协议框架下三大支柱之一。根据新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分别为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强化第二支柱,即是强化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确定单家银行的监管资本要求。”最终稿称,银监会有权通过调整风险权重、相关性系数、有效期限等方法,提高特定资产组合的资本要求。
这意味着,对于不同的商业银行,监管标准可能有所不同。银监会还可以通过调整风险权重等方法,提高或者降低被监管对象的资本要求。
最终稿规定了,银监会有权对三类资产提高资本要求:一、根据现金流覆盖比例、区域风险差异,确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贷款的集中度风险资本要求;二、通过期限调整因子,确定中长期贷款监管的集中度风险资本要求;三、针对行业贷款集中度风险状况,确定部分行业的贷款集中度风险资本要求。
“目前,我们的静态测算中仅纳入了对五年期以上贷款的风险权重调整,影响约为58个基点。”中金公司研究报告称,若银监会考虑到当前资本市场并不支持银行的再融资计划,进而短期内不要求银行计算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则乐观情况下的短期影响可降至0.7个百分点左右。
利率市场化“悖论”
银监会数据显示,2011年6月末,311家国内银行全部达到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达到12.2%,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9.92%。
尽管大部分业内人士认为,最终稿实施后,短期看,上市银行集中再融资的风险有所下降,但中长期看,银行是否会需要融资存在不确定性。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监管层制定资本新规有着深刻的国际背景:在国际金融危机后,全球金融机构对于资本的需求普遍提高。
欧美银行主要通过剥离非核心资产来筹集资本,而中国银行业则从资本市场上大规模融资来补充资本。从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资本净额/加权风险资产)上来看,欧美银行主要是缩减分母,中国银行业是增大分子。
5月,银监会下发《指导意见》时,其相关负责人就曾表示,随着国内资本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商业银行新增融资需求不会对国内资本市场产生较大冲击。“虽然未来5年银行业将面临一定的资本缺口,但将主要通过银行内部资本积累满足资本监管要求。”
但在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宗良看来,中国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中坚支柱,应将商业银行资本金纳入到利率市场化改革推进的综合考虑因素中。
根据国际经验,利率市场化的推进过程往往也是银行利差缩小的过程。例如,美国存贷款平均利差由利率市场化前的2.17%下降到之后的1.63%,中国台湾地区由4%下降到不足3%。
根据宗良的估算,按照息差下降至1.2%测算,中国商业银行净利润下降约35%;按照息差下降至0.7%测算,则净利润下降约50%。
显然,一旦利率市场化快速推动,银行利润高增长难以为继。届时,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压力更为突出,在内部积累有限的情况下,可能转而寻求资本市场。
事实上,上一轮银行的再融资已经演绎了上述逻辑。2008~2009年大量投放信贷后,资本急剧消耗,银行不得不启动再融资。2010年,国内商业银行融资占整个市场融资规模超过40%。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