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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A更新船舶抵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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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更新了对在Covid-19期间抵达港口的船舶的要求,该通告取代港口海洋通告第40 2021号,自2022年3月15日起生效。根据新通告,船东、代理人和船长必须确保所有操作(…

3月15日,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更新了对在Covid-19期间抵达港口的船舶的要求,该通告取代港口海洋通告第40 2021号,自2022年3月15日起生效。

根据新通告,“船东、代理人和船长必须确保所有操作(例如货物操作、加油、船舶补给和储存以及其他海上服务),都以非接触式或非接触式隔离协议方式进行”,对于加油作业,通知规定加油驳船船员不得登上来访船舶,也不得来访船舶的船员登上加油驳船。

燃油交货单等文件,应通过电子邮件传送。

此外,通知规定,来访船舶的船员应在船舶的歧管处连接软管,而燃油检验师不得登上燃油驳船。

新加坡海事及港务管理局港口海事通告新要求:

▼▼▼

COVID-19期间抵达新加坡港的船只要求

1.本通告取代海事处公告2021年第40号,自2022年3月15日起生效。

2.为减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风险,抵达新加坡港的船舶的船东、代理人和船长需要责任执行和遵守新加坡当局的所有现行规定和措施,特别是直接适用于在新加坡港口的船只的安全管理措施。

3.船东、船舶代理人和船长必须确保所有作业(例如货物作业、加油、船舶供应和物料供应,以及其他海事服务)均不接触或不接触地进行。

a)非接触式操作是指除新加坡海事及港务管理局港务总监批准的人员、经港务局许可的港口引航员、获授权的政府官员以外,任何人不得登船。

b)采用隔离协议的非接触式操作意味着必须实施强化的安全管理措施,以尽量减少船员与岸上人员之间的互动。

有关非接触式操作和使用隔离规程的非接触式操作的详情,请参阅附件a。

4.在港船舶的所有人、代理人或船长必须建立和实施程序和适当的控制,以确保岸上人员和船员的安全。

关于在新加坡港的锚地、船厂、码头和码头设有岸上人员登船船只的企业的要求,请参阅附件b。

5.所有船员在新加坡港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a)时刻佩戴口罩(除非工作需要不戴口罩)。

b)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彼此保持至少一米的距离。

c)经常洗手,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d)清洁经常接触的表面(例如桌子、海图桌、餐桌、驾驶室/轮机室控制台、门把手、把手、开关、电话机/甚高频手提电话机、水龙头),以保持船只住宿区的卫生。

6.如果任何船员在最后停靠的港口进行了covid-19聚合酶链式反应(PCR)检测,船东、船长或代理人应确保在船只抵达新加坡港之前将PCR 检测结果提交给海洋保护局(见下文)。

附件 a

非接触操作和带隔离协议的非接触操作

1.船东、船舶代理人和船长必须确保所有港口作业(例如货物作业、燃料补给、船舶供应和物料储存,以及其他海事服务)均不接触或不接触地进行。

2.在非接触式作业中,任何人不得登上访港船只,除非有港务局牌照的港口引航员、获授权的政府人员和港务总监批准的人士。

3.参与非接触式作业的各方必须最低限度地确保以下事项:

a)透过电话、短讯或电邮联络及/或发送文件。

b)如物品必须由一艘船只转移至另一艘船只(例如系泊、船舶用品、某些文件如燃料舱交货通知书等),应在转移前后彻底消毒这些物品和设备。

4.参观船只的船东、船长及/或代理人,以及有关的服务供应商,在转运物资时必须确保:

a)补给船的船员不得登上访港船只;

b)在转移用品前后彻底消毒用于转移用品的设备;

c)透过电话、短讯或电邮联络及/或发送文件。

5.如果岸上人员有必要登船,则必须制定隔离协议,尽量减少船员与岸上人员之间的互动。采用隔离协议的非接触式作业的例子包括加油、货物作业和油箱清洗业主、代理人和船长必须在作业开始前与目的地码头合作签署隔离协议。

6.参与采用隔离协议的非接触式作业的各方必须最低限度地确保下列事项:

a)通过电话文本或电子邮件进行沟通和/或发送文件。

b)如要将货物由一艘船只转移至另一艘船只(例如系泊系统、船舶用品等),应在转移前后,彻底消毒用于转移的货物和设备;

c)船员必须留在船员住所内,除非是为了看守舷梯或进行必要的活动,例如护理系泊绳索;

d)如果要求船员在甲板停留,行动范围应限制在甲板向海的一侧;

e)必须通知岸上人员船员离开住所,以便岸上人员能够远离该区域。

7.对于加油作业,有关访问船只的船东、船长或代理人以及服务提供者必须最低限度地确保下列事项:

a)趸船船员不得登上访港船只;

b)访港船只的船员不得登上趸船;

c)透过电话、短讯或电邮传送文件(例如运送货物证件);

d)到访船舶的船员在船舶的分流口处连接软管。

附件b

对在新加坡港锚地、船厂、码头和码头设有岸上人员登船船只企业的要求。

1.任何海滨设施的所有拥有人、占用人及管理人,如有任何特定症状(咳嗽、打喷嚏、呼吸困难、流鼻涕、失去嗅觉或嗅觉障碍)或身体不适,均不得让其上船。

2.岸上人员登船的船舶的所有人、代理人和船长,如果岸上人员有任何特定症状(咳嗽、打喷嚏、呼吸困难、流鼻涕、嗅觉丧失或嗅觉丧失)或其他身体不适,必须检查并禁止岸上人员登船。

3.所有岸上人员登船船只都要接种疫苗。未完全接种疫苗的个人(除恢复的个人或医学上不合格的个人以外)将不被允许在港口登上任何船只。

4.当船上有岸上人员时,船东、代理人和船长必须建立和实施程序和适当的控制。

5.海岸人员的雇主应留意所有可用的健康忠告,并提醒雇员注意这些忠告。雇主有责任向雇员简介新冠病毒防控的规定和措施,即在船只及/或港口船只上船前及在船上时适用的规定和措施。

6.如未能遵守有关规定,可能导致违反新加坡海事及港务管理局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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