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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对马来西亚和越南铝型材作出双反终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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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6月22日,澳大利亚工业、创新与科学部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17/72号和第2017/73号公告称,澳大利亚工业、创新和科学部助理部长兼国会秘书认可其第362号报告关于进口自马来西亚和越南的…

 2017年6月22日,澳大利亚工业、创新与科学部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17/72号和第2017/73号公告称,澳大利亚工业、创新和科学部助理部长兼国会秘书认可其第362号报告关于进口自马来西亚和越南的铝型材(aluminium extrusions)反倾销反补贴终裁的建议及其理由(包括该报告列明的全部实质重大事实认定和法律裁定依据在内)。本次双反终裁裁决:1、马来西亚不合作出口商涉案产品的补贴幅度为3.2%,马来西亚不合作的和其他出口商涉案产品的倾销幅度为13 .0%;2、越南出口商East Asia Aluminium Company Ltd、Mien Hua Precision Mechanical Co., Ltd和Global Vietnam Aluminium Co., Ltd涉案产品的倾销幅度分别为7.7%、11.6%和18.0%,不合作的和其他越南出口商涉案产品的倾销幅度为34.9%。涉案产品的澳大利亚海关编码为7604.10.00\06、7604.21.00\07、7604.21.00\08、7604.29.00\09、7604.29.00\10、7608.10.00\09、7608.20.00\10、7610.10.00\12和7610.90.00\13。

  2016年8月16日,应澳大利亚企业Capral Limited的申请,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对进口自马来西亚和越南的铝型材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2016年10月17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对进口自马来西亚和越南的铝型材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初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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