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版楼市限购令出台 19日前签合同不限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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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2套房本市户籍家庭、1套房非本市户籍家庭暂停在市内五区、高新区购房; 非本市户籍家庭在市内购首套房,须提供至少1年纳税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 “限购令”执行期限:从2011年2月20日起…
石家庄2套房本市户籍家庭、1套房非本市户籍家庭暂停在市内五区、高新区购房;
非本市户籍家庭在市内购首套房,须提供至少1年纳税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
“限购令”执行期限:从2011年2月20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日前,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合理引导住房需求等做出新规。《通知》中规定,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含)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内五区、高新区范围内购房。本通知自2011年2月19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权威发布
遏制炒房
进一步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切实承担起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的责任,进一步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保障性住房
今年筹建公租房1.75万套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围绕以构建廉租住房为主,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为辅的多渠道、宽领域的住房保障体系,“十二五”期间全市计划建设、收购各类保障性住房10万套。2011年通过新建、配建等方式筹集各类保障性住房2.97万套。其中廉租住房5200套,力争累计筹集廉租住房1.8万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达到应保障户数的50%以上,基本解决2.6万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实现应保尽保。
《通知》要求我市加快危陋住宅区改造步伐,今年完成危陋住宅区拆迁面积43.5万平方米,使8070户居民居住条件得到改善。
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出台《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通过“政府支持,社会参与,多元投资,市场运作”的方式,鼓励开发区、产业园区、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年内筹建公共租赁住房1.75万套,解决中等偏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等“夹心层”住房困难。
此外,《通知》还要求积极探索限价商品房保障模式,年内建设限价商品房4000套。
营业税
购房不足5年转让全额征税
《通知》要求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执行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首付
二套房首付不低于60%
《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要认真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的政策。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通过信贷政策杠杆,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
土地供应
七成用地建保障性住房和中小户型
《通知》要求认真落实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用地,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
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2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
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限购令
已有2套房的本地户籍家庭暂停市内购房
在“合理引导住房需求”上,《通知》要求,自通知发布次日起(也就是2月20日),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本市1年(含)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含)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内五区、高新区范围内购房。
购买住房前,购房人需持有效证件到市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对其是否符合购房资格进行核实。符合购房条件的,购房人持市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出具的证明办理购房相关手续。
约谈问责
新建住房价格过快上涨将被约谈
《通知》要求建立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对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县(市)、区进行约谈。
信息披露
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
《通知》要求石市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要及时公开披露已批准的销售信息、可售楼盘及房源信息、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发布市场调控和相关统计信息,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和监测工作。
新政解读
购房者19日前签合同不“限购”
石市住房局局长李义增解读“限购令”
石市新国八条的“楼市细则”出台后,针对人们对其中的“合理引导住房需求”中限购的部分内容可能产生的疑惑,昨日,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局长李义增接受记者采访,为老百姓买房答疑解惑。
限购期限为2月20日至年底
“石市的限购住房期限是从2011年2月20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李义增解释,石市从去年12月份就开始着手研究限购的具体实施方案,几易其稿,经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市政府办公厅于2月19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李义增说,对于石家庄市而言,关于限购措施,总的指导思想有两点。一是“国八条”调控措施必须严格执行,与国务院调控措施保持一致;二是要从我们石家庄市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宽严相济”。调控房地产市场既不能把市场“统死”,更不能导致房地产市场出现大起大落的问题,如果真正出现这种情况,将对石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产生不利影响。这次采取住房限购措施主要有三个方面:“出发点”是通过限购,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瞄准点”是精确打击投机性炒房,遏制投资性购房;最终的“落脚点”是在满足广大群众住房基本需求的前提下,保持房地产市场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发展。
19日前签合同客户不受影响
“我们1月份刚刚买了套商品房,现在仅交了定金,还没签订正式合同备案呢,是否也受到限购令政策的影响?”“我们刚买二手房,还没去房管局正式过户呢,受这次限购令影响吗?”
针对市民普遍最关注的“限购以什么交易时间为准?”“这个多少套房产的确定标准是房产证还是其他?”李义增解释说,限购从2月20日起执行,在19日之前签订买卖合同的客户将不受新政的影响。
对于新建商品住房来说,交易时间以我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预(销)售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对于二手住房买卖来说,是以交易登记受理时间为准。
今后买房要先开具购房证明
石市进入限购时代后,老百姓买房如何才能知晓自己是几套房子?今后买房是否还需要开具购房证明?
李义增解释说,在石市住房限购期内,购房人在签订新建商品住房购房合同前应如实填写《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并持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件的原件、复印件和《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到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桥东、桥西房屋交易登记大厅住房情况查询窗口,对其是否符合购房资格进行查询。
经核实符合购房资格的,购房人凭出具的《查询证明》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购房人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以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原件作为买卖合同附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存档。
二手住房买卖时,购房人须持窗口工作人员出具的符合购房资格的《查询证明》办理交易登记手续。
拆迁产权调换安置住房不受限购影响
被拆迁选择货币安置的家庭购房是否受限制?
李义增解释,因城市建设住房被拆迁的家庭,选择产权调换安置住房的不再审查购房资格;选择货币安置的,新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注销原房屋所有权证后可凭拆迁协议办理交易过户登记或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
提供虚假信息将承担相应责任
“在限购期间提供虚假信息要承担责任”,李义增说,购房人在签订住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就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以及法律责任在合同中作出约定。对于提供虚假信息、违反住房限购措施的,应当约定由购房人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与购房人串通违反住房限购措施的,也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列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