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住建局日前对《海口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购买或自建并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权属证书)的存量房(即二手房),其交易资金(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总价款)须进行监管,但法院协助执行的、拍卖的,以及交易双方为直系亲属关系的二手房产权转让登记的,可自行交付房价款,不纳入交易资金监管范围。
新《办法》是在原文件基础上进行了修改。此前需二手房买卖双方同意后,实行交易资金监管,属于自愿性原则;新办法出台后,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属于强制性的,只要在监管范围的,必须要实行资金监管,这也是遵循安全、快捷、便民、无偿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