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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严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偿还债务等

来源:我的钢铁|浏览:|评论:0条   [收藏] [评论]

3月14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办法》明确,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租赁住房保障、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办法》指…

3月14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办法》明确,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租赁住房保障、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

《办法》指出,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其中,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办法》强调,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等支出。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严禁挪作他用,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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