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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条件的通知

来源:兰格钢铁|浏览:|评论:0条   [收藏] [评论]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省、市“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加强我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保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经研…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省、市“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加强我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保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确定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条件进行调整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供电设施验收合格证明告知承诺制度

   开发企业在办理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时,项目暂未接入正式供电,但具备临时用电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具满足正式供电条件的承诺书,提供供电施工合同及合同约定价款的90%(含90%)以上缴费证明,可先行办理综合验收备案手续,正式供电验收合格证明在承诺后6个月内予以完善。告知承诺期间,开发企业应确保开发项目用电设施安全可靠,承担相关责任。承诺时限到期后,项目仍不具备正式供电条件的,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整改,并将失信行为计入企业诚信档案,企业后续项目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度。

   二、规范开发项目自建新能源供热工程验收备案

   开发企业在办理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时,对于采取自建新能源供热设施进行供热的,其自建供热设施需进行图纸联审,商品房买卖合同需明确项目供热热源方式及供热运营企业。供热工程验收由企业提交申请后,相关建设单位组织供热行业专家进行竣工验收,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供热条例》进行监督,专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供热工程验收备案。

   三、规范开发项目配套设施验收及移交

   (一)配套教育设施验收及移交

   开发项目应配套的教育设施在土地出让条件中作出明确要求的,开发企业办理项目首期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应提交教育设施单体《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单》、《教育设施代建协议书》。具体移交工作由开发企业按照与相关主管部门签订的代建协议实施。

   (二)其它配套设施验收及移交

   为进一步加强开发项目综合服务设施用房等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2017年以来,相关部门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的通知》(济建发[2017]65号)、《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室内副食品市场(菜市场)用房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的通知》(济商务字[2018]7号)、《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的通知》(济民发[2018]55号)。各开发企业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各类配套设施用房与开发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核实、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上述文件下发前,综合服务设施用房等设施建设和移交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未作明确要求的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办理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应提交配套设施《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单》、《配套设施用房不改变规划用途及移交承诺书》。具体移交工作由开发企业按照承诺事项,与相关区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或相关职能部门对接实施。

   上述文件下发后,综合服务设施用房等设施建设和移交在土地出让条件中已作明确要求的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办理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应提交配套设施《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单》、《配套设施建设移交协议书》。具体移交工作由开发企业按照与相关区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职能部门签订的移交协议实施。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章丘区参照执行。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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