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投债余额超4000亿 土地出让上收引悬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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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根据Wind数据统计发现,江苏城投类国有企业未到期债券余额超过4000亿元,远高于其他省份,其中321亿元将于2014年内到期。不过,由于“13洋河CP001”、“12洋河MTN2”、“12洋河MTN1”三只…
记者根据Wind数据统计发现,江苏城投类国有企业未到期债券余额超过4000亿元,远高于其他省份,其中321亿元将于2014年内到期。
不过,由于“13洋河CP001”、“12洋河MTN2”、“12洋河MTN1”三只债券主要用于其酒类生产业务或者公司日常运营资金,因此可以从列表剔除。如果剔除上述三只债券,则江苏未到期城投类债券数量为326只,总额为4199.6亿元。
上述这些城投债到期日从2014年到2023年。
这些国有企业平台的债券融资,重要的还款来源之一是土地储备。但随着江苏省的土地储备出让收益规划被上收到省级政府层面,这些债券的还款进度可能存在一些不确定性。
资金主要投向基础设施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统计发现,江苏有329只未到期城投类债券,总额4599.6亿元,其中涉及各类省级、市级、县级政府性融资平台。
这些债务主要由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举借,主要用于城市经营、市政工程建设、污水处理、公共交通改善投资、土地收储经营等领域,还款来源大致有自身营运资金、政府财政补贴和土地出让收入等。
例如,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13宁城建CP001”债券募集说明书称,2012~2015年公司需陆续投资建设多个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公用事业硬件设施改造,主要包括青奥体育公园、火车站北广场及周边配套工程、幕燕滨江环境综合整治、老城南保护等。
无锡市城市发展投资总公司(无锡城投)发行的“10无锡城投债”募集说明书称,发行人作为无锡市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运营主体,在无锡市的城市建设进程中承担了重要的角色。公司自成立以来累计投入52亿元建设太湖大道、太湖广场、高浪路、古运河环境整治等32个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项目;另外完成了多个涉及民生工程的项目,如广场、公园、交通景观桥等。
近些年来,这些地方政府性融资平台在地方政府突飞猛进的扩张中,起到了突出的作用。
“10无锡城投债”募集说明书内容显示,无锡积极构筑“一体两翼、七区一体”的发展格局,市区建成区面积由2000年的101.5平方公里扩大到2009年的216.5平方公里。积极推进蠡湖新城、惠山新城、锡东新城等重点地区的开发建设,建成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工程项目。
事实上,这超过4000亿的债券余额正是地方政府性债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审计署去年底发布的审计公告显示,上述债券余额中,有相当一部分进入了审计署的统计范围。
据审计署审计报告计算,债券融资在地方性债务资金当中所占的比重,“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项下为10.73%,全口径计算(含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以及债务人出现债务偿还困难时,政府需履行担保责任的债务和债务人出现债务偿还困难时,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为10.32%。
还款来源或有变数
上述债券的主要还款来源之一是土地出让经营收益,通俗讲,即靠卖地还钱。
例如“10无锡城投债”的募集资金说明书显示,所募集的12亿元资金将用于环城古运河综合整治,而还款资金安排,则是“根据无锡市政府锡政会纪[2008]118号文,位于无锡市城区13宗共计800806平方米土地资产的预计土地净收益26.05亿元将用于平衡环城古运河综合整治的建设资金”。
而这些平台类企业从银行获取的贷款,也往往以土地作为担保抵押。
如常州市交通产业集团2013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显示,该公司此前的银行抵押贷款抵押的主要标的即是土地。截至2012年6月末,其有抵押价值67.48亿元的土地使用权已用于抵押或质押。该说明书表示,其是常州市主要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主体,而基础设施建设具有超前性,资金需求量大且投入集中,部分建设资金来源及未来偿债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后续地方财力增长及政府所注入土地的变现,因而公司执行投融资任务的顺利与否与当地财政状况联系紧密。因此,“在当前政策调控背景下,一旦土地收入来源出现明显下滑,会影响公司获得财政支持的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公司的资金压力。”
苏北某市财政系统一位官员此前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所在的县财政吃紧,“人吃马喂什么的还行,再干别的事就没钱了,想搞点建设、搞点大动作,都得靠融资。”而融资主要靠土地运作。
而随着江苏省土地收储新政的实施,土地出让规模不再由地方政府控制,这一还款来源或会出现变数。
作为控制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系列举措之一,江苏省此前下发文件规定,江苏省各地每收储、出让一块土地,都要经过国土厅等部门审核同意,地方政府不能自行决定。
《意见》明确,土地储备机构实行名录制管理,其债务情况应如实反映在江苏省财政厅统计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中。土地储备机构本年度可融资规模,要根据省财政厅核定的土地储备机构本年度债务余额限额、土地储备机构上年度末债务余额确定。土地储备机构应及时清偿相关债务,在逾期债务清偿完毕前不得申领融资卡。
文件还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土地储备机构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应出示融资规模控制卡,并在核定的年度可融资规模内融资,不得超规模融资。
江苏省国土厅有关人士解读说,经国土资源部认定,该省91家进入国家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全部隶属于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就是说,只有这91家机构凭融资卡才能到商业金融机构办理担保贷款,且所获融资必须用于收储本身,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严格监管,不得用于城市建设以及其他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融资卡的另一作用是,让金融机构直观了解是否存在超出地方财政偿付能力的土地储备融资行为,防止无序和超规模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