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福明:资本下乡别“恋”上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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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城市资金过剩,农村资金外流,且农村金融供给严重不足,对资本需求迫切。城市资本“下乡”有着特别的意义:它不仅缓解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投资不足的困境,还带来农业经营方式的变革,并…
目前城市资金过剩,农村资金外流,且农村金融供给严重不足,对资本需求迫切。城市资本“下乡”有着特别的意义:它不仅缓解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投资不足的困境,还带来农业经营方式的变革,并以技术示范、市场引导等方式带动农民增收致富,有助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
据有关方面初步统计,截至2012年12月底,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达到2.7亿亩。其中,流入工商企业的耕地面积为2800万亩,比2009年增加115%,占流转总面积的10.3%。而靠近城市的农村地区远远超过这一比例。目前,工商资本进入的农业领域主要包括蔬菜、水果、花木、茶叶等经济作物和休闲农业等。土地流转规模一般以100亩至1000亩居多,个别企业流转土地多达万亩,期限一般为10年以内,也有长达50年之久的。
工商资本“下乡”,难免鱼目混珠。他们在为农村带来资金、技术与人才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当饥渴的城市资本“恋”上日益稀缺的农村土地时,会加速土地“非粮化”与“非农化”。长此以往,不仅危及国家粮食安全,而且还会破坏“美丽乡村”与农村社会安定,扰乱工业化、城镇化进程。
首先,部分“下乡”企业短期投机与套利目的明显。这从不少工商资本青睐城乡结合带即可看出端倪。他们下乡的目的,并不是发展农业,而是进行新圈地运动,以图日后的土地增值盈利。其逐利手法有二:一是借助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政策,大量圈占农民耕地,且设法将土地流转期限拉长。原来,城郊结合部并不适合规划农业,被征用是迟早的事,届时土地的增值收益就会全部被工商资本合法地“拿走”,而农民则两手空空。二是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管制规定,以发展休闲农业和度假村的名义,图变相房地产开发之实。
其次,即便是一些真心“务农”的工商资本,客观上也存在与民争利的现象。企业为了赢利,大部分都搞“非粮化”的经济作物生产。“非粮化”影响国家粮食安全,抬升了地租,种粮大户受压。有关部门调查显示:一些地区工商企业流转入的土地种植粮食的只占6%。尽管农民由此可以获得较高的租金,但是此举带来的负面效应不容忽视。其一,粮食播种面积如果大幅度减少,将直接影响到粮食安全。其二,抬高了地租,加重了真正的种粮农户负担。
最后,土地流转后再度荒废与环保问题也日益突出。来自中国农村改革第一村的小岗村土地流转调查显示:工商资本流转入的土地出现大面积的抛荒与闲置。目前,小岗村共有1.9万亩耕地,土地流转率达44.2%,已转包的8400亩土地绝大部分由农业产业化企业经营。2009年以来,7家企业中已有4家因为“市场定位不准”、“缺水”等原因而出现不同程度的抛荒或半抛荒状况。其他一些地方也有类似的情况,成片的农地以乡村旅游等名义被“圈”而不用。从事养殖业的企业在给当地农民带来实惠的同时,也给当地的环境造成了影响。
所以,有关方面在鼓励工商资本下乡的同时,必须正视上述问题,消除资本下乡的负面影响。
第一,设立门槛,提高准入。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土地流转“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有关部门应着手制定工商企业租赁耕地准入制度。对工商资本“下乡”的背景与动机进行审核,支持鼓励真正“务农”的企业投资农业产业链。“下乡”不是圈地与囤地,资金应真正投向粮食生产及其产业化,乡村旅游不应牺牲农田。通过严格准入制度,将那些明显不符合从事农业经营的投机套利与逐利的资本拦在门外。
第二,调整与细化土地流转政策。其一,明确土地流转期限、用途与规模。土地流转期限应与农业生产周期相适应,不可过长,也不应偏短。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民土地,不利于农业长期发展与农产品供给。耕地应该更多地让本地的种植农户经营。有关方面应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确立合理的粮食作物与经济作物的种植比例,控制流转入单个工商企业的土地规模。其二,改变目前土地流转奖励政策中“轻农重商”政策,将资金奖励给那些真正“务农”的人。
第三,建立土地流转风险防范与退出机制。通过推广使用土地流转示范合同,鼓励建立和完善土地租金预付制度。在土地流转面积较大地区,通过政府补助、流入方缴纳等方式,鼓励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研究流入方退出机制,提高土地流转效率。此外,应发展农村土地金融,增加资金供给,从源头上缓解农村资金短缺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