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农村土地流转尝试信用合作社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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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山西晚报报道,今日,太原市政府下发《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引导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今后,将尝试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信用合作社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储备库模式,农户存…
据山西晚报报道,今日,太原市政府下发《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引导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今后,将尝试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信用合作社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储备库模式,农户存入的土地可由合作社直接经营,也可由合作社与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经营。
今后,政府将鼓励引导农户依法以转包、互换、入股、出租、转让、委托流转等形式进行土地流转。农村土地在流转过程中,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得改变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承包经营权益。在流转方式上,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互换并地”,鼓励有资金、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投资连片开发农户流转土地,发展设施农业等优势主导产业。
通过土地流转形成的种粮大户、农业龙头企业等,将可享受优先扶持。规模经营主体优先享受财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安排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中低产田改造、优势农产品基础等各级基建类和财政专项补助。
用地优惠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等规模经营主体因生产需要建造简易仓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临时用地,在不改变权属和用途的前提下,可视作农业生产用地,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流转土地在使用过程中,如果擅自改变或者变相将设施农用土地用于其他非农业建设的,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将农业设施用于其他经营的,将由国土部门进行限期纠正或整改。逾期不纠正、不整改的,将由国土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责令恢复土地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