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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两院扎堆移交地方或促铁路系统改革破冰

来源: 第一财经报道|浏览:|评论:0条   [收藏] [评论]

高涨的改革呼声和铁道部差钱的现实,令冰封多年的铁路司法改革终获突破。在6月底大限来临前,全国各地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系统掀起移交地方潮。铁路司法这个在中国司法体系中存在了30年的封…

高涨的改革呼声和铁道部“差钱”的现实,令冰封多年的铁路司法改革终获突破。在6月底大限来临前,全国各地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系统掀起移交地方潮。“铁路司法”这个在中国司法体系中存在了30年的“封闭王国”,终于要被纳入地方司法体系。

以此为标志,“铁老大”的封闭王国,也被打开了一道大口子。铁路司法改革能否成为整个铁路系统改革的破冰之举,人们将拭目以待。

“断粮”压力下的移交

事实上,铁路司法机关移交地方的这一轮改革,启动于2010年年底,却迟迟得不到实质性推进。

2010年12月召开的全国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就曾传达了中央关于铁路司法改革的精神,要求完成铁路法院、检察院的各项移交工作,但直到今年年初,完成移交地方工作的铁路法院、检察院屈指可数。

据《第一财经日报(微博)》了解,今年2月23日,最高法、最高检向各地方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在今年6月底之前,完成铁路检法两院向地方移交工作。此后,陆续有铁路法院、检察院被移交地方,进入5月,更是出现了“扎堆”移交的现象。仅昨日一天,就有湖北、云南、重庆三个省份完成移交。

这次为什么能够推进了?根本的原因在于,铁道部此前已经表态,对铁路法院、检察院的经费保障,维持到今年6月底为止。因此,从地方铁路检法两院的角度来看,如不能按时完成移交,就要面临“没钱吃饭”的窘境。

“还是资金起了关键作用,再不移交,接下来的工资就无法发放。”昨日,发改委综合所研究员刘斌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说,铁道部的一句“断粮”,切实加快了铁路司法的改革进程。

据了解,之前铁路两院经费、人事由铁路局负责,往往被看作铁路局的下属单位。根据移交方案,今年7月以后,铁路法院工作人员及财政划归地方高院和组织部管理,经费列入地方财政,法官任命方也由铁路局党委变成地方人大常委会。改制后,铁路法院名称不变、案件管辖不变。

30年“独立王国”

改革前的我国铁路司法体系,成型于上世纪80年代初。

在计划经济时代,就曾仿照苏联模式建立起铁路公安系统。1982年,出于“严打”需要,又在铁路公安之外,自上而下建立了三级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从而形成了一个独立的铁路司法体系。

从诞生之日起,这一体系就一直在对抗将其纳入全国统一司法体系的改革压力。1987年,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和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被撤销,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改由各省高级法院监督;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改由各省检察院领导。这一举措被广泛认为是铁路两院“回归司法”的第一步。但迈出这一步后,铁路司法改革在此后的20余年内几乎没有任何进展。

随着社会上对铁路司法公正性的质疑声浪日益高涨,2010年12月7日,中编办、最高法和最高检联合签发《关于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铁路法院和铁路检察院同铁路运输企业全部分离,一次性整体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意见》还要求各地在2011年6月底之前完成改制任务。

此后,各地出现了零星的尝试,北京令铁路法院和铁路检察院的人事管理脱离铁路系统;广东则于去年6月签订了铁路两院的移交框架协议。

但事实上,直到今年,才出现了全国第一个正式移交地方的铁路司法机关。1月12日,山西省政府、山西省检察院与太原铁路局签署三方协议,将太原铁路检察机关全面移交给地方。

终结“自己人审自己人”

长期以来,由于对涉及铁路的案件具有管辖权上的优先性,铁路司法的公正性与合理性一直备受质疑。尤其是在同时涉及铁路与地方的一些案件中,铁路法院、检察院屡屡遭到“倾向铁路一方,维护铁路系统利益”的质疑。

2008年9月,在广州至遵义的1291次列车上发生了乘客曹大和被列车长和列车员用胶布捆绑致死案,最终,铁路法院判列车长黄建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此案将公众对铁路司法的质疑推向高潮。当年6月,北京16名学者、律师、记者联署将《关于对铁路系统司法权进行违宪审查的公民建议书》提交至全国人大。

“公众不服铁路法院审判的原因主要是体制问题。”刘斌对本报表示,与地方法院、检察院不同,铁路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并非公务员,而属于铁路局编制,经费、人事由铁路局负责,就像是铁路系统的“儿子”。

于是乎,铁路司法变成了“儿子审老子”、自己人审自己人,其弊端不言自明。

但从铁路系统的角度来看,握有独立司法权,在办理刑事案件和“涉铁”诉讼中占有极大便利;而且,“集中力量打击铁路犯罪”的传统思维,似乎给铁路司法的这种部门属性提供了最大的辩护理由:在一些铁路人看来,既然是要打击铁路犯罪,涉及铁路的案件就应该由铁路说了算,别人插手只会降低效率。

一名铁路检察院工作人员向本报坦承,铁路司法确实有“保护主义”的弊端。据他透露,涉及铁路局的案子,铁路司法能轻判就轻判。有的案子本归地方管辖,铁路方面会把案子要回来,自己处理。

正是针对这一最大弊端,本轮铁路司法移交地方的改革思路,就是要切断铁路司法与铁路系统的利益关系。

移交以后怎么办?

但签署一纸移交协议,是不是能够真正革除多年积弊?

“一次性实行人、财、物的转移,除了工资变低,会有实质性的改变吗?”昨日,北京铁路局一相关人士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了上述疑虑。

此前打响移交第一枪的太原铁路局司法机关就曾面临人员待遇骤降的情况。据媒体报道。在移交前,一名副科级铁路法官月收入可达6000元,而同级别的地方法院法官月工资还不到3000元。

因涉及到个人利益,一些铁路司法人员并不支持改制,对昔日“铁老大”的庇护颇为怀念。此外,常年养成的作风也不是一朝一夕就能改变的。

近日完成移交的昆明铁路局一法官就表示:“无论如何,一纸移交协议,抹不去我们的铁路气质。”

“无论是从心态还是从实际工作方式上,铁路司法员工都需要一个漫长的磨合期。”武汉铁路局工会负责人对本报表示。

此外,铁路案件本身在空间上的流动性,也对属地化司法构成某种挑战。

“原先形成的铁路司法系统,也不是无端产生的。铁路案件往往牵涉几个地方,如果不能形成一套办理涉铁案件的协调机制,让属地化的司法真正有效地办好铁路案件,最终还有可能形成一个封闭的铁路司法环境,”一名熟悉铁路司法的专家对本报称,“毕竟,虽然铁路法院、检察院换了东家,但人还是那些人,事还是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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