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土地出让收益10%建农田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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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农田水利建设、推动水利改革发展,江西省近日下发有关文件,明确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各市、县(区)财政部门统一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10%比例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其中省级统筹20%…
为加快农田水利建设、推动水利改革发展,江西省近日下发有关文件,明确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各市、县(区)财政部门统一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10%比例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其中省级统筹20%。这些资金可用于规定范围内的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和日常维护支出,但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
新下发的《江西省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实行按季计提、省级统筹、年终清算。从2011年7月1日起,省从市、县(区)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统筹20%。市、县(区)财政部门分别在每年4月、7月、10月的10日以及决算清理期结束之前分季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第四季度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与年终清算合并进行。《办法》要求,财政部门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增设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科目,反映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并在地方国库中实行分账核算。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并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倾斜。
江西省强调,市、县(区)不得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并入水利建设基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