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严格限制新建水电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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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大代表呼吁多年为流域水环境保护立法的愿望如今变成了现实。《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2月2日经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2年…
福建省人大代表呼吁多年为流域水环境保护立法的愿望如今变成了现实。《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2月2日经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适用于福建省所有流域的水环境保护,并明确对闽江、九龙江、敖江、晋江、汀江、龙江、漳江、木兰溪、萩芦溪、交溪、霍童溪、东溪等12个重点流域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
在内容上,《条例》不乏亮点,在地方立法有限的空间内设置了具有创新性的条款。《条例》规定:严格限制在流域内新建水电项目,科学制定辖区内现有水电站的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对已设立但未实现污水集中处理的工业集中区,实行暂停审批园区内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的制度;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禁止开采矿产,禁止种植会引起土壤退化、污染地表水的速生树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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