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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浏览:|评论:0条   [收藏] [评论]

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

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1〕4号)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制定本办法。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1〕4号)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1%征收的防洪工程维护费。

(二)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地管理费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

(三)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

(四)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资金。

(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

第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

(一)防洪工程维护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全部作为市级收入,纳入水利建设基金。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防洪工程设施安全,参加防洪抗洪的义务。本市行政区域内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均应缴纳防洪工程维护费。

(二)财政部门负责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和划缴水利建设基金。

第五条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水源工程建设;防洪、排涝工程建设;水生态环境治理建设;农村水利建设;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防汛应急度汛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水利工程项目。

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审核拨付资金。其中,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要履行基本建设审批手续,并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七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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