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酒钢集团公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长效机制,落实政府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关于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的相关要求,近期,集团公司印发了《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各成员单位是安全风险管控的责任主体,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级别,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坚持关口前移,超前辨识预判岗位、区域安全风险,通过实施制度、技术、工程、管理等措施,有效防控各类安全风险。
《办法》要求,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生产特点,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中强制性条款的,发生过事故至今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风险评估确定为最高级别风险的,重大事故隐患,极易造成工亡或群体性人身伤害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确定为重大风险。通过集团公司安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起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数据库,绘制出本单位安全风险等级和重大事故隐患分布电子图。重大风险报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办法》明确,针对风险等级和风险类型状况,建立两个清单:一是管控责任清单,将每个风险点或危险源按照风险等级明确单位、作业区、班组、岗位的管控责任;二是管控措施清单,对每个风险点或危险源都要制定和采取具体严密的安全管控措施。两个清单可以单独建立,也可以合并建立。
《办法》规定,对危险源辨识相关制度不健全导致集团公司及成员单位管理不规范、对未严格遵守制度规定导致出现重大失职现象的,由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承担管理责任。对危险源辨识漏项,风险控制措施不完善或落实不到位的、对辨识出的危险源及风险控制措施未组织职工告知交底的、对未严格遵守制度规定或风险控制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重大失职现象的,由成员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