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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钢下发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

来源:兰格钢铁|浏览:|评论:0条   [收藏] [评论]

近日,公司下发《包钢(集团)公司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第一种形态”是指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

近日,公司下发《包钢(集团)公司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第一种形态”是指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主要适用于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违规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以及存在一般性问题需要及时提醒纠偏、责令纠错的党员干部职工。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方式主要包括谈话、函询、约谈等。

   “第二种形态”是指党政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主要适用于有违反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生活等纪律和规矩且情节较轻的;对信访举报较多、群众意见较大、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再担任现职或履行有关资格、保持荣誉称号的;其他违反党政纪且情节较轻的党员干部职工。运用“第二种形态”的方式主要包括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等党政纪轻处分和终止(取消)资格(称号)、停职检查、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

   “第三种形态”是指党政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主要适用于有违反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生活等纪律和规矩且情节较重的;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情节严重须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对违纪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在依纪依规给予党政纪重处分的同时,需要对其进行重大职务调整的;其他违反党政纪且情节较重的党员干部职工。运用“第三种形态”的方式主要包括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降职、行政撤职、留用察看等党政纪处分及解聘(免职)、待岗、解除劳动合同等重大职务调整。

   “第四种形态”是指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主要适用于公司纪委(监察部)立案审查后移送司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判处刑罚后移送公司纪委(监察部)的党员干部职工。运用“第四种形态”的方式主要包括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和解除劳动合同组织处理。

   公司要求各直属单位党委、总支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为准绳,准确定性、处理恰当、程序合规;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树立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对违反纪律规矩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使党员干部职工知敬畏、明底线、守纪律,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对党员干部职工严重违纪行为,依纪依规予以党政纪重处分或作出重大职务调整,防止党员干部职工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定不移反对腐败,严肃查处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保持惩治腐败力度不减、尺度不松、节奏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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