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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通过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来源:人民网|浏览:|评论:0条   [收藏] [评论]

今天,天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规定”,限制低质煤的流通使用,从源头控制降低燃煤污染。  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是影响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原因之一。据了解,天津市…

今天,天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规定”,限制低质煤的流通使用,从源头控制降低燃煤污染。

  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是影响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原因之一。据了解,天津市现有1041家煤炭经营企业,年经营量1亿吨,约5000万吨销往本地市场,2012年电力、冶金、化工、供热、石油化工等重点单位共用4105.81万吨标准煤,占全市用煤量的80%以上。今天通过的“规定”严管销售和使用中的煤炭质量;要求经营企业所存煤炭必须集中在经营性的堆场;对用煤单位设定两项义务,一是必须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二是必须保证防治设施

  正常使用;“规定”严管储煤场地的扬尘污染,经营性煤炭堆场和非重点行业用煤单位的储煤场,应采用防风抑尘网(墙)同时配套苫盖、喷淋设施,民用煤配送网点和重点行业用煤单位的储煤场,应采用密封措施。

  “规定”还要求对年综合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煤单位实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

  今天的天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了工业和民用煤新的地方标准,严格控制了全硫、灰分等对环保影响较大的质量指标,区分了工业用煤和民用煤的要求,工业用煤又区分了发电与非发电用煤,在发电用煤指标中全硫含量限定为≤0.5%,低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规定的≤1%的要求,灰分指标要求≤12.5%,低于上述细则灰分≤16%的规定,对民用煤全硫含量要求达到≤0.4%,为国内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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