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客服热线:0311-85395669
资讯电话:
139-32128-146
152-30111-569
客服电话:
0311-85395669
指标

国务院化解产能过剩意见空泛

来源:网络 |浏览:|评论:0条   [收藏] [评论]

《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昨日出台,其中对化解钢铁行业产能过剩问题提出“压缩钢铁产能总量8000万吨以上”、“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  但有业内…

《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昨日出台,其中对化解钢铁行业产能过剩问题提出“压缩钢铁产能总量8000万吨以上”、“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

  但有业内人士认为《意见》太过“原则化”,亟待后续量化指标的出台。且《意见》提出的目标,首先面临的便是去年底高达4400万吨的在建产能。

  国务院昨天出台的《意见》对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提出了相应规划。其中提出了“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目标,但是,仅上半年,我国便新增了1000万吨钢铁产能。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共投产投产新建高炉13座、新建投产转炉6座,改造扩容转炉2座,新投产转炉、电炉炼钢工程中,扣除改造扩容转炉原有产能,按设计产能计算,新增炼钢能力1000多万吨。

  全国工商联中小冶金企业商会名誉会长赵喜子此前曾透露,去年下半年正在设计和规划的项目共460个(投资约3500亿元),这些项目如果兑现,钢铁业将新增产能4400万吨左右,其中落到2013年的估计2200万吨,预计今年年底会达到10亿吨产能,2014年会达到10.3亿吨。

  分析师朱喜安指出,对比压缩8000万吨产能的目标,“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的难度更大。

  《意见》对这部分在建产能的应对方法是,对未按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手续或手续不符合规定的违规项目,地方政府要按照要求进行全面清理。

  “凡是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凡是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环保要求的违规项目一律停建;对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在符合布局规划和环境承载力要求,以及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等基础上,由地方政府提出申请报告,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并抄报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职能部门,在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基础上出具认定意见,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

  《意见》强调,严格执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和产业政策,加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管理,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

  但有业内人士认为,《意见》的上述应对措施太过“空泛”、“原则化”,和过去执行淘汰落后政策有具体的设备容量大小为量化指标不同,“原则化”的措施到了地方政府层面,往往面临执行力的问题。

  就算是此前明令淘汰的落后装备,地方政府在执行上也存在“猫腻”。赵喜子此前曾表示,有的地区为应付检查,用“死老虎”冒名顶替;也有的故意少报产量,多报产能。“少报产量是为避免追责,多报产能是为预留发展空间,‘头戴三尺帽’,砍一刀后还留二尺”。

  汪建华表示,在《意见》发布后,为实现压缩8000万吨产能等目标,环境保护指标等一系列量化指标亟待出台。

  对于如何化解过剩产能,赵喜子建议是,抬高能耗和环保标准;政府部门转变职能,少一些项目审批,多一些依法监管;修订、完善钢铁产品生产和使用标准体系,加快高强钢发展推进速度。

  赵喜子指出,靠抬高节能环保标准淘汰5000万吨产能,靠取缔落后装备淘汰4000万吨产能,靠取缔低牌号螺纹钢淘汰1500万吨产能,以上三项措施可以压缩产能一亿吨。

延伸阅读
上一篇:508无缝钢管生产线年修施工启动
下一篇:国内钢市“金九银十”落空:市场继续疲软
分享到:
[腾讯]
关键字:国务院 化解 产能过剩

钢厂动态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