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钢贸企业担保方式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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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钢材具有数量多、体积大、流动频繁、交易额高等特点,当钢材贸易企业(下称钢贸企业)将其作为银行担保的标的物时,这种担保方式可能会给银行带来一些不确定的风险,亟须引起警惕。 …
由于钢材具有数量多、体积大、流动频繁、交易额高等特点,当钢材贸易企业(下称钢贸企业)将其作为银行担保的标的物时,这种担保方式可能会给银行带来一些不确定的风险,亟须引起警惕。
法律风险分析
实物质押合同效力难以确认引发风险。《担保法》规定,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交付债权人占有,将动产作为该债权的担保。第64条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该条款明确了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就是质物的移交。从钢材质押看,钢材堆放在原货场没有移动,只是加贴标签,形式上办理移交手续并由债权人管理,这种交付方式能否得到法律的认可难以确定。一旦被司法机关否定,就存在债权落空的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质押行为的法律效力不能确定,而形式上又办理了质物移交手续,质物的管理风险向质权人(债权人)一方转移,在对这种质物缺乏有效管理方式时,将加大债权落空的风险。此外,一旦质押合同存在瑕疵,或质押品的管理发生漏洞,就会出现同一批钢材在一个银行重复质押或在几个银行间重复质押的情况发生。
钢材的权利质押缺乏合法性的风险。权利质押是指出质人以提供财产权利为标的设定的质押。在我国,权利质押是建立在国家信誉基础上,登记的目的在于使权利的流动受到必要的约束,合同的成立是以登记作为要件的。纵观钢材权利质押的程序和结果,无法达到此目标的理由是:
监管方的资质没有固定的要求。与股票、债券、存单、仓单甚至是公路桥梁收费、医院收费等权利质押相比,钢贸监管方的资质没有统一的要求,监管企业的监管能力无法量化并实行有效的监督。监管公示没有统一模式,公信力不强。由于钢贸监管企业自成体系,没有国家公信力作为基础和保障,权利质押登记只是形式,一旦发生纠纷,质押的合同效力将受到质疑,优先受偿权难以保障。
监管方的代偿能力不能覆盖风险。由于监管方是登记注册成立的专司钢材市场监管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监管业务侧重于提供监管劳务而非风险代偿,这类似于为钢贸企业提供保证担保,其代偿能力有赖于企业的经济实力。而这类企业一般注册资金较少,资产有限,相对于钢贸企业的存货(质押品)而言,缺乏代偿能力。这就导致当一些企业出现违规行为时,市场监管方因无力偿还欠款而随即关门。究其原因是市场监管方股东成分复杂,关联性强,有的监管企业股东多是被监管对象即钢贸企业,无法达到监管效果,所监管质押品的安全难以得到保障。
多户联保的形式容易引发关联风险。在多户联保中,由于各企业均为独立法人,均有贷款需求,银行对各企业进行分别授信、分别放款。这些企业在连带责任担保中由于相互间依存度高、关联度大、风险隐蔽,一旦一家企业出现风险事件,就可能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而导致其他企业相继出现资金损失的风险。
内设担保公司的担保加大了银行的风险。虽然钢贸企业的担保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有自己的注册资金,对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由于担保公司的股东往往为钢贸企业,设立的目的是为自己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企业的关联关系十分明显,这就有悖法律的规定,这些担保方式本质上与企业互保是一样的。由于担保公司的设立有明显的责任削弱性,股东的责任通过担保公司得以弱化,但同时银行的贷款风险却在增加。
风险防范措施
完善钢材质押的交付手续。由于钢材企业堆放的货场或仓库一般是由第三方提供的,银行可与场地所有人签订货场租赁协议,专门用于钢材的存放,实现物理交付。货物交付后,押品的安全责任转移到银行一方,银行必须履行好管理职责。一方面要控制质押物品的流动,确保质与量的稳定;另一方面,将质押品特定化,造册登记严格监管,防止同一物品的重复质押;再次,银行需加强同业间的信息沟通,实现钢材押品信息的公开化。
严把市场监管人的准入制度。市场监管人的准入要在企业合法成立基础上,结合注册资金、财产状况、信用情况、资质情况、管理能力、代偿能力等进行综合考量,设定能够缓释风险的门槛。在监管合同上约定,当所监管的物品出现价值减少事故时,银行应要求监管方对减少的价值承担连带责任,以弥补钢材权利质押合同的瑕疵,避免贷款风险。
严格控制钢贸企业联保户的综合授信额度。对于一个联保体,在评估企业的偿债能力时,必须剔除或有负债,银行应客观反映企业的经济实力并依据企业实际情况给予授信额度,预防企业隐性负债带来的风险。
内设担保公司的担保要慎重。针对内设担保公司的担保,银行应避免接纳此类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如果接受,银行需严格核实公司的注册资金登记情况、注册资金的留存情况、公司的损失代偿记录等,以此为依据确定应当担保的债务。为防止股东间的约定集体违约逃避银行债务,建议内设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适用放大倍数模式,要根据公司的注册资金来决定担保债务的范围。
采取联合担保方式稀释潜在风险。对多户联保或关联企业成立的担保公司的信用要设法置换担保方式,可以以第三人担保、专业担保公司担保、房地产或其他固定资产抵(质)押等方式加固风险防范措施,确保覆盖风险敞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