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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煤炭进口”系误读

来源:经济日报 |浏览:|评论:0条   [收藏] [评论]

 国家能源局起草的《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内容涉及规范商品煤质量标准要求、监督管理措施等方面,征求意见过程中引发争议。制定《暂行办法》是为限制进口煤吗?是政府“救…

 国家能源局起草的《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内容涉及规范商品煤质量标准要求、监督管理措施等方面,征求意见过程中引发争议。制定《暂行办法》是为限制进口煤吗?是政府“救市”,帮助煤企走出困境吗?

  “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研究”课题组组长、中国煤炭经济研究院院长岳福斌教授,日前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社会上对《暂行办法》普遍存在误读,目前很多媒体报道中提到的内容在征求意见稿中根本找不到出处,把《暂行办法》解释成限制进口煤和政府“救市”的观点尤其荒谬。

  《暂行办法》并非针对进口煤

  有人认为,《暂行办法》对于进口煤的限制,不符合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煤炭产业政策,还将增加火电成本,并直接影响到煤炭对外依存度较高的东南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

  “暂行办法旨在给商品煤质量管理设置‘标尺’,监管的‘板子’主要打在本土煤炭厂商身上。”岳福斌指出,进口煤在国内市场的比重不大,2012年进口煤占全国煤炭消费总量的比重不到8%,这些进口煤也并非全是劣质煤。因此,政府不可能为限制不到8%的市场份额而专门出台《暂行办法》。

  岳福斌同时表示,《暂行办法》中关于商品煤质量标准的设定,适用于在国内市场上流通的所有商品煤。这意味着国外的煤品要进入中国市场,也必须遵守相关条款。从这个意义上说,进口煤只是“躺着中枪”,《暂行办法》与我国利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煤炭产业政策不矛盾。

  鼓励利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必须在WTO规则框架下互惠互利,合理、规范地利用。岳福斌认为,在利用进口煤的问题上,我国应按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基本国策的要求,坚决限制劣质煤进口。这与WTO规则并不矛盾,而且也有国际惯例。

  《暂行办法》与“救市”无关

  一些批评者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过程中认为,国家能源局出台这一政策旨在“救市”:一方面,《暂行办法》将至少限制20%的煤炭进口;另一方面,国内不少商品煤将被禁止流通,这将抑制国内煤炭市场供应的过快增长,缓解当前供大于求的供需格局,或将扭转煤炭价格持续下滑的态势,帮助煤炭企业走出困境。

  “把暂行办法和政府救市扯在一起,本身就是对煤炭经济形势缺乏科学研判的表现。”岳福斌说,无论是从政策制定的初衷看,还是从煤炭经济面临的问题看,《暂行办法》不是为了救市,也救不了市。

  岳福斌分析说,国家能源局在政策制定时不可能只考虑煤炭产业利益,忽视能源安全问题,没有必要为了煤炭企业能摆脱“苦日子”,就让火电等耗煤企业的日子不好过。

  此外,当前国内煤炭经济形势不景气,是国际经济复苏乏力、国内宏观经济增速放缓,以及煤炭产业发展中深层次问题长期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导致的,与商品煤质量并无直接关系。

  也有人担心,《暂行办法》可能会对煤炭市场化改革形成阻滞。对此,岳福斌表示,目前煤炭市场化改革的重中之重是推动资源市场化配置和商品煤价格双轨制并轨。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主要依靠买卖双方视供求状况自主议价,而商品煤质量管理并不影响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

  企业盈利不应以环境为代价

  有批评者认为,根据《暂行办法》,不少用煤企业特别是火力发电企业都将面临燃煤设备的更新,这将导致用煤企业成本增加;而且由于煤炭质量标准提高,企业购煤成本随之提升,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效益。

  岳福斌说,“如果仅从微观企业成本和效益的角度计算,提高商品煤质量监管标准,会对用煤企业的直接生产成本产生影响。但是如果把流通和使用劣质煤带来的环境污染及治理污染的成本纳入计算,提高商品煤质量标准就显得更为必要了。”

  据了解,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缺乏商品煤流通质量标准,导致劣质商品煤长途运输和异地利用,带来了不容忽视的环境问题。一项针对北京雾霾的分析报告显示,燃煤与机动车尾气排放为最主要的来源,其中燃煤占26%。

  “劣质煤的流通和使用,会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需要付出更大的治理代价。用煤企业不应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实现自身的盈利了。”岳福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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