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确定中美取向电工钢案的合理执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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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3日,世贸组织(WTO)发布中国对美国取向电工钢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案(DS414)DSU第21.3(c)条仲裁裁决。DSU第21.3(c)条涉及被诉方执行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建议和裁决的合…
2013年5月3日,世贸组织(WTO)发布中国对美国取向电工钢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案(DS414)DSU第21.3(c)条仲裁裁决。DSU第21.3(c)条涉及被诉方执行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建议和裁决的合理期限问题,该案的仲裁人为克劳斯·迪特尔·埃勒曼德(Claus-DieterEhlermann)先生(德国),裁定中国履行该案争端解决机构建议和裁决的期限为自上诉机构和专家组报告通过之日起8个月零15天,即截至2013年7月31日。
2010年9月15日,美国就中国对其取向电工钢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措施诉至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阿根廷、欧盟、洪都拉斯、印度、日本、韩国、沙特阿拉伯、越南作为第三方参与该案相关程序。2012年6月15日,世贸组织发布专家组报告;同年10月18日,发布上诉机构报告。该案涉及的主要争议条款有:《反倾销措施协定》第1条、第3.1条、第3.2条、第3.5条、第6.4条、第6.5.1条、第6.8条、第6.9条、第12.2条、第12.2.2条、附件2;《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0条、第11.2条、第11.3条、第12.3条、第12.4.1条、第12.7条、第12.8条、第15.1条、第15.2条、第15.5条、第19条、第22.2(iii)条、第22.3条、第22.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