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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煤矿整治要建联合执法机制

来源:法制日报 |浏览:|评论:0条   [收藏] [评论]

 小煤矿问题由来已久。近年来,国家虽强力开展小煤矿整治工作,但仍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一些地方关闭矿井关而不死、监管不力,存在死灰复燃现象;一些地方资源整合不规范,以整合和改扩建为名拖…

 小煤矿问题由来已久。近年来,国家虽强力开展小煤矿整治工作,但仍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一些地方关闭矿井关而不死、监管不力,存在死灰复燃现象;一些地方资源整合不规范,以整合和改扩建为名拖延逃避关闭;一些地区新建项目把关不严,形成小煤矿边关边建的不正常现象;一些地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不到位,煤矿整顿关闭力度有层层衰减的现象。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淮北矿业(集团)董事长王明胜建议,关闭年产30万吨以下小煤矿,进一步优化矿业权配置,建立小煤矿正常准入和退出机制,促进煤炭行业安全持续发展。

  王明胜说,受开采方式、技术装备、管理水平、职工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安全生产问题成为我国小煤矿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近年来,各地煤矿所爆发的安全事故不断出现,死伤人数逐渐上升,而这些事故主要集中在30万吨以下的小煤矿;其次,小煤矿开采方式落后,采肥丢瘦,资源回收率一般只有10%至15%左右,生产过程中资源浪费现象十分严重;第三,与小煤矿资源浪费问题相伴随的是小煤矿对环境的破坏和污染问题;第四,有的小煤矿申请探矿权证之后,以探矿为名,行采煤之实。

  王明胜建议,应当建立小煤矿正常准入和退出机制,完善配套政策――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提高小煤矿关闭专项资金补助标准;对应关闭的小煤矿已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应给予合理补偿,确保小煤矿有序退出;对被兼并重组企业优先安排安全改造、产业升级等专项资金,鼓励中小型煤矿整合资源、联合改造,提高办矿水平。同时,应着力提高办矿门槛――在生产规模上,从严控制新建矿井的规模,停止审批/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防止不符合要求的小煤矿前关后建;在产业技术上,通过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采掘机械化程度等措施,建立小煤矿正常退出机制。

  王明胜认为,小煤矿整治还要建立长效机制,完善和落实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建立从重处罚、关闭取缔、严格问责的措施,对问题突出的地方和企业要加强诫勉约谈、警示通报、挂牌督办,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王明胜还建议,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工作问责机制,对未按要求完成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目标的地方政府,严厉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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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小煤矿 整治 联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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